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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设备、设施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 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
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1)边界噪声排放限值
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不得超过表6-12规定的排放限值。
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处无法进行噪声测量或测量的结果不能如实反映其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影响程度的情况下,噪声测量应在可能受影响的敏感建筑物窗 外1 m处进行。
当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时,应在噪声敏感 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6-12中相应的限值减10 dB (A)作为评价依据。
表6-12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 (A)
(2)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
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内的情况下,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 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6-13和 表6-14规定的限值。
对于在噪声测量期间发生非稳态噪声(如电梯噪声等)的情况,最大声级超过 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 dB (A)。
3.测量方法
测量条件
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 m/s以下时进行。不得不 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时所釆取 的措施及气象情况。
测量工况:测量应在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同时注明当时的工况。
测点位置
①测点布设。根据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 邻的区域类别,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布设多个测点,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 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
②测点位置一般规定。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外1m、 高度1.2 m以上的位置。
③测点位置其他规定。当边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 测点应选在边界外1 m、高于围墙0.5 m以上的位置。
当边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如声源位于高空、边界设有声屏障 等),应按②设置测点,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lm处另设测点。
室内噪声测量时,室内测量点位设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 m以上、距地面1.2 m 高度处,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的固定设备结构传声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在噪声敏感 建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应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 m以上、距地面1.2 m、距外窗1 m 以上,窗户关闭状态下测量。被测房间内的其他可能干扰测量的声源(如电视机、 空调机、排气扇以及镇流器较响的日光灯、运转时出声的时钟等)应关闭。
测量时段
分别在昼间、夜间两个时段测量。夜间有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最大 声级。
被测声源是稳态噪声,釆用l min的等效声级。
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必要时测量 被测声源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
(4)背景噪声测量
测量环境:不受被测声源影响且其他声环境与测量被测声源时保持一致。
测量时段:与被测声源测量的时间长度相同。
(5)测量结果修正
①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大于10dB (A)时,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
②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在3?10dB (A)时,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 值的差值取整后,按表6-15进行修正。
③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3dB (A)时,应釆取措施降低背景噪声 后,视情况按①或②执行;仍无法满足前两款要求的,应按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的有关规定执行。
4.测重结果评价
各个测点的测量结果应单独评价。同一测点每天的测量结果按昼间、夜间进行 评价。
最大声级直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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