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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法律法规章节知识点:第十七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

发表时间:2017/6/14 9:30:0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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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

1.熟悉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

2.了解关闭矿山的有关规定;

3.掌握矿产资源开采的有关规定。

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了修订。

第三十条: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相关链接:《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在开采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当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实行综合开采、合理利用;对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和生态破坏。

第三十一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第十七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

13年真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同意,( )不得开采矿产资源。

A.铁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B.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内

C.一般河流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D.城市供水管道设施一定距离以内 参考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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