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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法律法规重点13

发表时间:2012/10/22 10:33:2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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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考前知识点的详细阐述,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学习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的重点知识!

1、熟悉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答:该体系构成如下:

(1)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2)环境保护基础法。

(3)环境保护单行法。

(4)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5)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6)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7)环境标准。

(8)环境保护国际条约

2、熟悉产生环境污染和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防渗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3、熟悉新建和技术改造的企业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4、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批时限(《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二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5、熟悉规划实施后的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有关规定。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6、熟悉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要求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环境影响登记表只需简单填报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环境影响报告表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等。

7、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时限;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8、熟悉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管理条例》)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9、熟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应受处罚的行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持证单位,可以酌情分别予以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评价单位暂停使用其评价证书,不得承担任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予以评价证书降级或吊销评价证书的处罚。

(一)机构、人员发生变化已不适应评价工作的;

(二)评价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评价合同的;

(三)变相转包评价工作或承接项目与评价证书业务范围不一致的;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在审查过程中质量较差的;

(五)无故不参加定期考核或拒绝接受日常监督检查,或不按规定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工作业绩记录表》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价单位,予以吊销评价证书的处罚:

(一)在领取评价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转借评价证书的;

(三)环境影响评价中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

(四)因评价结论错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和经济损失的;

(五)超过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

10、熟悉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本法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2)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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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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