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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法律法规章节知识点:第四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及后评价

发表时间:2017/6/9 10:13:0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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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及后评价

1.了解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有关规定;

2.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有关规定;

知识点一:了解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有关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6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①环境影响报告书、②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③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6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17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知识点二: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有关规定

1.后评价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所说的建设项日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对正在进行建设或已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或投产运行后,由于建设方案的变化或运行、生产方案的变化,导致实际情况与环境影响评价情况不符,针对其变化所进行的补充评价。

2.后评价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所说“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品方案、主要工艺、主要原材料或污染处理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污染物种类、污染物的排放强度或生态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预测情况相比有较大变化。

(2)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发生较大变化,或运行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对新的环境敏感目标产生影响,或可能产生新的重要生态影响的。

(3)建设、运行过程中,当地人民政府对项目所涉及区域的环境功能做出重大调整,要求建设单位进行后评价的。

(4)跨行政区域、存在争议或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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