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环境污染防治
5.1一般规定
5.1.1公路环境污染防治是指公路施工期、营运期的噪声、废气、污水等对生活环境的污染防治。
5.1.2公路建设项目应主要防治下列环境污染:
——公路交通噪声、施工作业噪声对声环境的污染;
——公路营运车辆的尾气、搅拌站(场)的烟尘和施工扬尘对环境空气的污染;
——公路服务区等的生活污水、路面径流、施工废水和工业废渣等对水环境的污染;
——施工中的废弃物对景观环境的污染。
5.1.3公路环境污染防治主要针对以下环境敏感点:
——声环境敏感点:学校、医院、疗养院、城乡居民区和有特殊要求的地区;
——环境空气敏感点: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文遗迹以及学校、医院、疗养院、城乡居民区和有特殊要求的地区;
——水环境敏感点:饮用水源及养殖水源保护地。
5.1.4公路应绕避环境敏感点。
5.1.4.1公路中心线距声环境敏感点应大于lOOm,其中距医院、疗养院、学校宜大于200m。
5.1.4.2公路中心线距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一级的地区应大于lOOm。
5.1.4.3公路中心线距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为I~III类水质的水源地应大于lOOm。
5.1.4.4公路中心线距交通振动、电磁辐射有特殊要求的敏感点以及危险品仓库等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5.1.5公路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应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并结合工程特点综合考虑:
——利用山丘、高地、林地、草地等保护声环境和环境空气;
——利用临路建筑、仓库、堤岸、围墙等降低噪声;
——结合地形,利用路堑等,降低噪声,改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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