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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技术导则与标准知识点10

发表时间:2013/7/12 11:40:5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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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概述: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有专项排放标准的执行相应的专项排放标准。

2.本标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3.名词术语:

4.指标体系: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设置了三项指标。

⑴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⑵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任何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⑶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制。

5.排放速率的标准分级:标准规定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

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现有污染源改建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6.有关排气筒高度的规定:

6.1排气筒高度除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6.2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

6.3若排气筒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6.4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6.5参照点:一般应设于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2~50m范围内。

监控点:一般应设于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2~50m范围内。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一般设于排放源下风向的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若预计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点越出10m范围,可将监控点移至该预计浓度最高点。

7.检测采样的时间和频次

7.1本标准规定排气筒废气、无组织排放和特殊情况下的监测指标,均指任何1小时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7.2排气筒废气采样的时间和频次

7.3无组织排放采样的时间和频次

7.4特殊情况下采样的时间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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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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