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调查
| 地质 | 一般情况 | 一般情况,只需根据现有资料,选择下述部分或全部内容,概要说明当地的地质状况,即:当地地层概况,地壳构造的基本形式以及与其相应的地貌表现,物理与化学风化情况,当地已探明或已开采的矿产资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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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建设项目规模较小且与地质条件无关时,地质现状可不叙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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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密切相关 |
评价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如矿山以及其它与地质条件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时,对与建设项目有直接关系的地质构造,如断层、坍塌、地面沉陷等,要进行较为详细的叙述。 一些特别有危害的地质现象,如地震,也应加以说明,必要时,应附图辅助说明,若没有现成的地质资料,应做一定的现场调查。 |
| 地形地貌 | 一般情况 |
一般情况,只需根据现有资料,简要说明建设项目所在地区海拔高度,地形特征,周围地貌类型以及岩溶地貌、冰川地貌、风成地貌等地貌的情况。 崩塌、滑坡、泥石流、冻土等有危害的地貌现象,若不直接或间接危害到建设项目时,可概要说明其发展情况。 若无可查资料,需做一些简单的现场调查。 |
| 密切相关 |
当地形地貌与建设项目密切相关时,除应比较详细地叙述上述全部或部分内容外,还应附建设项目周围的地形图, |
| 气候与气象 | 一般情况 | 一般情况下,应根据现有资料概要说明大气环境状况,如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主要气候特征,年平均风速和主导风向,年平均气温,极端气温与月平均气温,年平均相对湿度,平均降水量、降水天数,降水量极值,日照,主要的天气特征等。 |
| 密切相关 |
如需进行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除应详细叙述上面全部或部分内容外,还应按《环境影响评价 技术导则—大气环境》中的规定,增加有关内容。 |
| 地面与水环境 | 一般情况 |
如果建设项目不进行地面水环境的单项影响评价时,应根据现有资料选择下述部分或全部内容: 概要说明地面水状况,地表水各部分之间及其与海湾、地下水的联系,地表水的水文特征及水质现状,以及地表水的污染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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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建在海边,又无需进行海湾的单项影响评价时,应根据现有资料选择性叙述部分或全部内容: 概要说明海湾环境状况,即海洋资源及利用情况,海湾的地理概况,海湾与当地地面水及地下水之间的联系,海湾的水文特征及水质现状,污染来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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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密切相关 |
如需进行建设项目的地面水(包括海湾)环境影响评价,除应详细叙述上面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外,还应增加水文、水质调查、水文测量及水利用状况调查等有关内容。地面水和海湾的环境质量,以确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或海水水质标准限值为基准,采用单因子指数法对选定的评价因子分别进行评价。 |
| 地下水环境 | 一般情况 | 当建设项目不进行与地下水直接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时,只需根据现有资料,全部或部分地简述下列内容:包括当地地下水的开采利用情况、地下水埋深、地下水与地面的联系以及水质状况与污染来源。 |
| 密切相关 |
当需要进行土壤环境影响评价时,除应详细叙述上面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外,还应根据需要选择以下内容进一步调查:土壤的物理、化学性质,土壤成分与结构,颗粒度,土壤容重,含水率与持水能力,土壤一次、二次污染状况,水土流失的原因、特点、面积、侵蚀模数元素及流失量等,同时要附土壤分布图。 |
| 土壤与水土流失 | 一般情况 | 当建设项目不进行与土壤直接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时,只需根据现有资料全部或部分的简述下列内容: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主要土壤类型及其分布,土壤的肥力与使用情况,土壤污染的主要来源及其质量现状,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水土流失现状及原因等 |
| 密切相关 |
当需要进行土壤环境影响评价时,除应详细叙述上面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外,还应根据需要选择以下内容进一步调查:土壤的物理、化学性质,土壤成分与结构,颗粒度,土壤容重,含水率与持水能力,土壤一次、二次污染状况,水土流失的原因、特点、面积、侵蚀模数元素及流失量等,同时要附土壤分布图。 |
| 动植物与生态 | 一般情况 | 若建设项目不进行生态影响评价,但项目规模较大时,应根据现有资料简述下列部分或全部内容: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植被情况,有无国家重点保护的或稀有的、受危害的或作为资源的野生动、植物,当地的主要生态系统类型及现状。若建设项目规模较小,又不进行生态影响评价时,这一部分可不叙述。 |
| 密切相关 |
若需要进行生态影响评价时,除应详细叙述上面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外,还应根据需要选择以下内容进一步调查:本地区主要的动、植物清单,特别是需要保护的珍稀动植物种类与分布,生态系统的生产力、稳定性状况,生态系统与周围环境的关系以及影响生态系统的主要环境因素调查。 |
二:社会环境调查的基本内容与技术要求
1.社会经济
主要根据现有资料,结合必要的现场调查,简要叙述评价所在地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发展趋势:
(1)人口:居民区的分布情况及分布特点,人口数量、人口密度等;
(2)工业与能源: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现有厂矿企业的分布状况,工业结构,工业总产值及能源的供给与消耗方式等;
(3)农业与土地利用:包括可耕地面积,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构成及产量,农业总产值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附土地利用图。
(4)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公路、铁路或水路方面的交通运输概况以及与建设项目之间的关系。
2.文物与景观
文物:是指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物,一般包括具有纪念意义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庙、石刻等。
景观:一般指具有一定价值必须保护的特定的地理区域或现象,如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温泉以及重要的政治文化设施等。
如不进行这方面的影响评价,则只需根据现有资料,概要说明下述部分或全部内容:建设项目周围具有哪些重要文物与景观;文物或景观相对建设项目的位置和距离,其基本情况以及国家或当地政府的保护政策和规定。
如建设项目需进行文物或景观的环境影响评价,则除应详细地叙述上述内容外,还应根据现有资料结合必要的现场调查,进一步叙述文物或景观对人类活动敏感部分的主要内容。这些内容有:它们易于受哪些物理的、化学的或生物学因素的影响,目前有无已损害的迹象及其原因,主要的污染或其他影响的来源,景观外貌特点,自然保护区或风景游览区中珍贵的动、植物种类以及文物或景观的价值(包括经济的、政治的、美学的、历史的、艺术的和科学的价值等)。
3.人群健康状况
当建设项目传输某种污染物,且拟排污染物毒性较大时,应进行一定的人群健康调查。调查时,应根据环境中现有污染物及建设项目将排放的污染物的特性选定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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