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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答疑]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问题解答(3)

发表时间:2012/6/19 16:05:2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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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报名参加中大网校环境影响评价师培训学员在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网校名师的讲解,本站特别做了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以下问题出处[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班]。

学员问题: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是什么样的关系?违法行为应该是两项指标都必须达到?

名师解答:

两者违法其中一个都属于违法行为

相关知识点:

四、掌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1、水防法规定:

第17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三同时制度)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有中大网校特别整理,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大家在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师复习过程与遇到疑难问题可以随时通过中大网校考试知道在线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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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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