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污染物总量控制
十一五期间,总控制的目标和计划,已进行分配。要求建设项目做到增产减污:即建设项目新增排放总量要小于区域内污染物的削减排放量
环境影响评价要根据国家和地方总量控制要求、区域总量控制的实际情况及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分析情况,提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建议和满足指标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
在建设项目正常运行,满足环境质量要求、污染物达标排放及清洁生产的前提下,按照节能减排的原则给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根据国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有关要求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指标,分析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是否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并提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建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纳入所在地区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必要时提出具体可行的区域平衡方案或削减措施,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满足功能区和目标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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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