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调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两项基本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调查指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或试营运)期间,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计划安排,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投产各阶段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监测与调查,并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提出的具体要求进行分析、评价并得出结论,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提供技术依据的过程。
第一节 验收重点与验收标准的确定
知识点一:验收的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相对应,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如化工、石油炼制、金属冶炼、火力发电以及房地产、饮食娱乐服务业等项目,应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对主要对生态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如水利、水电、交通、矿山、油田及输油气管线建设、农林、旅游等项目,应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知识点二:验收重点的确定依据
确定验收重点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等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工艺方法及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和各项生态保护设施,包括监测手段。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规定应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敏感区域保护、总量控制及生态保护的有关要求。
(3)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针对建设项目提出的具体环境保护要求文件。
(4)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的敏感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珍稀动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5)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清洁生产要求。
知识点三:验收重点
(1)核查验收范围。对照原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设计文件检查核实建设项目工程组成,包括建设内容、规模及产品、生产能力,工程量、占地面积等实际建设与变更情况。
(2)确定验收标准。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质量达标和总量控制满足要求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达标的主要依据。原则上采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阶段经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的环境保护标准与环境保护设施工艺指标作为验收标准,对已修订、新颁布的环境保护标准应提出验收后按新标准进行达标考核的建议。
(3)核查验收工况。按项目产品及中间产品产量、原料、物料消耗情况,主体工程运行负荷情况等,核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期间的工况条件。
(4)核查验收监测(调查)结果。重点核查建设项目外排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情况,主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设计指标的达标情况,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敏感点环境质量达标情况,清洁生产考核指标达标情况,有关生态保护的环境指标(植被覆盖率、水土流失率)的对比评价结果等。
(5)核查验收环境管理。检查涵盖了验收监测(调查)非测试性的全部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在设计期、施工期执行相关的各项环保制度情况;落实环评及环评批复有关水土流失防治、噪声防治、生态保护等环保措施的情况;建成相应的环保设施的情况。
(6)现场验收检查。按照建设项目布局特点或工艺特点,安排现场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水、气、声(振动)、固体废物污染源及其配套的处理设施、排污口的规范化、环境敏感目标及相应的监测点位,在线监测设备监测结果,水土保持、生态保护、自然景观恢复措施等的实施效果。
核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档案资料。
(7)风险事故环境保护应急措施检查。验收工作中应对风险防范预案和应急措施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还应包括应急体系、预警、防范措施、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和应急物资准备等。
(8)验收结论。对主要监测(调查)结果符合环保要求的,提出给予通过验收的建议;对主要监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或重大生态保护措施未落实的,提出限期整改的建议。限期改正完成后,另行监测或检查满足环境保护要求后给予通过;限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则按法律程序由环保主管部门下达停产通知书。
知识点四:验收监测与调查标准选用的原则
(1)依据国家、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仅用于考核环境保护敏感点环境质量达标情况,有害物质限值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敏感点所处环境功能区确定。
(2)依据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批复以及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3)依据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保篇章中确定的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处理效率,处理能力,环保设施进、出口污染物浓度,排气筒高度等。对既是环保设施又是生产环节的装置,工程设计指标可作为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
(4)环境监测方法应选择与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相配套的方法。若质量标准、排放标准未做明确规定,应首选国家或行业标准监测分析方法,其次选发达国家的标准方法或权威书籍、杂志登载的分析方法。
(5)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如国家已经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有地方环境标准的,优先执行地方标准。
知识点五:标准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考核
(1)排放高度的考核:应严格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及行业标准和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核查其排放高度。
(2)对有组织排放的点源:应对照行业要求,分别考核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3)对无组织排放的点源:应对照行业要求考核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或周界外最高浓度点浓度值。
(4)标准限值的确切含义: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均指连续1小时采样平均值或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集样品平均值。
(5)实测浓度值的换算:燃煤电厂、锅炉、工业炉窑、饮食业油烟等实测烟尘、s02、nox、油烟等排放浓度应分别按标准要求换算为相应空气过剩系教、出力系数、炉型折算系数、掺风系数的值后再与标准值比较。
(6)标准的正确选用:分清工业炉窑标准、锅炉标准与火电标准、焚烧炉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标准的适用范围,正确选用标准。
(7)位于两控区的锅炉,除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还应执行所在区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2.污水排放口的考核
(1)对第一类污染物,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考核。
(2)对清净下水排放口,原则上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其他行业排放标准有要求的除外)。
(3)总排口可能存在稀释排放的污染物,在车间排放口或针对性治理设施排放口以排放标准加以考核(如电厂含油污水),外排口以排放标准进一步考核。
(4)对其他:应重点考核与外环境发生关系的总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及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部分行业)。其中的浓度限值以日均值计,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以月均值计。
(5)废水混合排放口以计算的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考核。
(6)同一建设单位的不同污水排放口可执行不同的标准。
(7)检查排污口的规范化建设。
3.噪声考核
(1)厂界噪声背景值修正:根据各厂界评价点背景值修正后得出各厂界监测点厂界噪声排放值。
(2)昼夜等效声级的计算:由于噪声在夜间比昼间影响大,故计算昼夜等效声级时,需要将夜间等效声级加上10 db后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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