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关注:
第六章 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知识点一: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1. 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
2.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
3. 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知识点二:熟悉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8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9条: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①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②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第9条:
③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10条: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12条: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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