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关注:
第二十七节 《土地复垦条例》的有关规定
大纲要求:
1.熟悉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复垦的原则:
2.了解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的损毁土地范围;
3.掌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保护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有关规定。
《土地复垦条例》经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2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土地复垦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知识点一:熟悉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复垦的原则
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第四条: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知识点二:了解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的损毁土地范围
第十条: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知识点二:了解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的损毁土地范围
第十六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建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制度,遵守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保护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首先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
(《水土保持法》第38条: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
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受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地复垦后,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用于种植食用农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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