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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师考试《技术导则与标准》:第五章 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发表时间:2020/2/21 16:09:5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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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一)调查与评价原则

(1)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工作应遵循资料搜集与现场调查相结合、项目所在场地调查(勘察)与类比考察相结合、现状监测与长期动态资料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2)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工作的深度应满足相应的工作级别要求。当现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通过组织现场监测或环境水文地质勘察与试验等方法获取。

(3)对于一、二级评价的改、扩建类建设项目,应开展现有工业场地的包气带污染现状调查。

(4)对于长输油品、化学品管线等线性工程,调查评价工作应重点针对场站、服务站等可能对地下水产生污染的地区开展。

(二)调查评价范围

1.基本要求

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评价范围应包括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以能说明地下水环境的现状,反映调查评价区地下水基本流场特征,满足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为基本原则。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项目的地下水环境影响现状调查参照HJ25.1执行。

2.调查评价范围确定

(1)建设项目(除线性工程外)地下水环境影响现状调查评价范围可采用公式计算法、查表法和自定义法确定。

当建设项目所在地水文地质条件相对简单,且所掌握的资料能够满足公式计算法的要求时,应采用公式计算法确定;当不满足公式计算法的要求时,可采用查表法确定。当计算或查表范围超出所处水文地质单元边界时,应以所处水文地质单元边界为宜。

a)公式计算法:

L=α×K×I×T/ne

式中:L一—下游迁移距离,m;

α一—变化系数,α≥1,一般取2;

K一一渗透系数,m/d,常见渗透系数见附录B表B.1;

1一一水力坡度,量纲为1;

T一一质点迁移天数,取值不小于5000d;

ne—有效孔隙度,量纲为t。

采用该方法时应包含重要的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所得的调查评价范围如图5-2

所示。

注:虚线表示等水位线;空心箭头表示地下水流向;

场地上游距离根据评价需求确定,场地两侧不小于L/2.

图5-2调查评价范围示意

b)查表法:参照表5-3。

c)自定义法: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水文地质条件自行确定,须说明理由。

(2)线性工程应以工程边界两侧分另别向外延伸200m作为调查评价范围;穿越饮用水源准保护区时,调查评价范围应至少包含水源保护区;线性工程站场的调查评价范围确定参照八(二)2(1)。

(三)调查内容与要求

1.水文地质条件调查

在充分收集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开展调查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a)气象、水文、土壤和植被状况;

b)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貌特征与矿产资源;

c)包气带岩性、结构、厚度、分布及垂向渗透系数等;

d)含水层岩性、分布、结构、厚度、埋藏条件、渗透性、富水程度等;隔水层(弱透水层)的岩性、厚度、渗透性等;

e)地下水类型、地下水补径排条件;

f)地下水水位、水质、水温、地下水化学类型;

g)泉的成因类型,出露位置、形成条件及泉水流量、水质、水温,开发利用情况;

h)集中供水水源地和水源井的分布情况(包括开采层的成井密度、水井结构、深度以及开采历史);

i)地下水现状监测井的深度、结构以及成井历史、使用功能;

J)地下水环境现状值(或地下水污染对照值)。

场地范围内应重点调查c)a

2.地下水污染源调查

(1)调查评价区内具有与建设项目产生或排放同种特征因子的地下水污染源。

(2)对于一级、二级的改、扩建项目,应在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主要装置或设施附近开展包气带污染现状调查,对包气带进行分层取样,一般在0~20cm埋深范围内取一个样品,其他取样深度应根据污染源特征和包气带岩性、结构特征等确定,并说明理由。样品进行浸溶试验,测试分析浸溶液成分。

3.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

(1)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应通过对地下水水质、水位的监测,掌握或了解调查评价区地下水水质现状及地下水流场,为地下水环境现状评价提供基础资料。

(2)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项目的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参照HJ25.2执行。

(3)现状监测点的布设原则:

a)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点采用控制性布点与功能性布点相结合的布设原则。监测点应主要布设在建设项目场地、周围环境敏感点、地下水污染源以及对于确定边界条件有控制意义的地点。当现有监测点不能满足监测位置和监测深度要求时,应布设新的地下水现状监测井,现状监测井的布设应兼顾地下水环境影响跟踪监测计划;

b)监测层位应包括潜水含水层、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且具有饮用水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监测层位应包括潜水含水层、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且具有饮用水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

c)一般情况下,地下水水位监测点数以不小于相应评价级别地下水水质监测点数的2倍为宜;

d)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布设的具体要求:

①监测点布设应尽可能靠近建设项目场地或主体工程,监测点数应根据评价工作等级和水文地质条件确定;

②一级评价项目潜水含水层的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7个,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且具有饮用水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3-5个。原则上建设项目场地上游和两侧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均不得少于1个,建设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3个;

③二级评价项目潜水含水层的水质监Mni!点应不少于5个,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且具有饮用水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2-4个。原则上建设项目场地上游和两侧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均不得少于1个,建设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2个;

④三级评价项目潜水含水层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3个,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且具有饮用水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1-2个。原则上建设项目场地上游及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各不得少于1个;

e)管道型岩溶区等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区,地下水现状监测点应视情况确定,并说明布设理由;

f)在包气带厚度超过loom的地区或监测井较难布置的基岩山区,当地下水质监测点数无法满足d)的要求时,可视情况调整数量,并说明调整理由。一般情况下,该类地区一级、二级评价项目应至少设置3个监测点,三级评价项目可根据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监测点。

(4)地下水水质现状监测取样

a)应根据特征因子在地下水中的迁移特性选取适当的取样方法;

b)一般情况下,只取一个水质样品,取样点深度宜在地下水位以下1.0m左右;

c)建设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且特征因子为DNAPLs(重质非水相液体)时,应至少在含水层底部取一个样品。

(5)地下水水质现状监测因子:

a)检测分析地下水中K+,Na+,Ca2+,Mg2+,CO32-,HCO3-,Cl-,SO42-的浓度;

b)地下水水质现状监测因子原则上应包括两类:一类是基本水质因子,另一类为特征因子;

1)基本水质因子以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FAI、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等以及背景值超标的水质因子为基础,可根据区域地下水水质状况、污染源状况适当调整;

2)特征因子根据五(三)2的识别结果确定,可根据区域地下水水质状况、污染源状况适当调整。

(6)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频率要求:

a)水位监测频率要求

1)评价工作等级为一级的建设项目,若掌握近3年内至少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平、丰水期地下水水位动态监测资料,评价期内应至少开展一期地下水水位监测;若无上述资料,应依据表5-4开展水位监测;

2)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的建设项目,若掌握近3年内至少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期地下水水位动态监测资料,评价期可不再开展地下水水位现状监测;若无上述资料,应依据表5-4开展水位监测;

3)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的建设项目,若掌握近3年内至少一期的监测资料,评价期内可不再进行地下水水位现状监测;若无上述资料,应依据表5-4开展水位监测;

b)基本水质因子的水质监测频率应参照表5-4,若掌握近3年至少一期水质监测数据,基本水质因子可在评价期补充开展一期现状监测;特征因子在评价期内应至少开展一期现状监测;

c)在包气带厚度超过100m的评价区或监测井较难布置的基岩山区,若掌握近3年内至少一期的监测资料,评价期内可不进行地下水水位、水质现状监测;若无上述资料,至少开展一期现状水位、水质监测。

(7)地下水样品采集与现场测定:

a)地下水样品应采用自动式采样泵或人工活塞闭合式与敞口式定深采样器进行采集;

b)样品采集前,应先测量井孔地下水水位(或地下水位埋深)并做好记录,然后采用潜水泵或离心泵对采样井(孔)进行全井孔清洗,抽汲的水量不得小于3倍的井筒水(量)体积;

c)地下水水质样品的管理、分析化验和质量控制按照HJ/T164执行。pH,Eh,DO、水温等不稳定项目应在现场测定。

4.环境水文地质勘察与试验

(1)环境水文地质勘察与试验是在充分收集已有资料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查明含水层特征和获取预测评价中必要的水文地质参数而进行的工作。

(2)除一级评价应进行必要的环境水文地质勘察与试验外,对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且资料缺少的地区,二级、三级评价也应在区域水文地质调查的基础上对场地进行必要的水文地质勘察。

(3)环境水文地质勘察可采用钻探、物探和水土化学分析以及室内外测试、试验等手段开展,具体参见相关标准与规范。

(4)环境水文地质试验项目通常有抽水试验、注水试验、渗水试验、浸溶试验及土柱淋滤试验等,有关试验原则与方法参见附录c。在评价工作过程中可根据评价工作等级和资料掌握情况选用。

(5)进行环境水文地质勘察时,除采用常规方法外,还可采用其他辅助方法配合勘察。

(四)环境现状评价

1.地下水水质现状评价

(1)GB/T14848和有关法规及当地的环保要求是地下水环境现状评价的基本依据。对属于GB/T14848水质指标的评价因子,应按其规定的水质分类标准值进行评价;对于不属于GB/T14848水质指标的评价因子,可参照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如GB3838,GB5749,DZ/T0290等)进行评价。现状监测结果应进行统计分析,给出最大值、最小值、均值、标准差、检出率和超标率等。

(2)地下水水质现状评价应采用标准指数法。标准指数>1,表明该水质因子己超标,标准指数越大,超标越严重。标准指数计算公式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a)对于评价标准为定值的水质因子,其标准指数计算方法见公式(5-2):

式中:Pi—第i个水质因子的标准指数,量纲为

Ci—第i个水质因子的监测浓度值,mg/L;

CSi—第i个水质因子的标准浓度值,mg/L.

b)对于评价标准为区间值的水质因子(如pH),其标准指数计算方法见式(5-3),式(5-4)

式中:PpH——pH的标准指数,量纲为1;

pH——pH的监测值;

pHsu——标准中pH的上限值;

pHsd—标准中pH的下限值。

2.包气带环境现状分析

对于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项目和评价工作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改、扩建项目,应开展包气带污染现状调查,分析包气带污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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