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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
(一)评价原则
(1)评价应以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和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结果为依据,对建设项目各实施阶段(建设期、运营期及服务期满后)不同环节及不同污染防控措施下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进行评价。
(2)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未包括环境质量现状值时,应叠加环境质量现状值后再进行评价。
(3)应评价建设项目对地下水水质的直接影响,重点评价建设项目对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
(二)评价范围
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一般与调查评价范围一致。
(三)评价方法
(1)采用标准指数法对建设项目地下水水质影响进行评价,具体方法同八(四)1(2)。
(2)对属于GB/T14848水质指标的评价因子,应按其规定的水质分类标准值进行评价;对于不属于GB/T14848水质指标的评价因子,可参照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的水质标准值(如GB3838,GB5749,DZ/T0290等)进行评价。
(四)评价结论
评价建设项目对地下水水质影响时,可采用以下判据评价水质能否满足标准的要求。
(1)以下情况应得出可以满足十(三)(2)要求的结论:
a)建设项目各个不同阶段,除场界内小范围以外地区,均能满足GB/T14848或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要求的;
b)在建设项目实施的某个阶段,有个别评价因子出现较大范围超标,但采取环保措施后,可满足GB/T14848或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要求的。
(2)以下情况应得出不能满足十(三)(2)要求的结论:
a)新建项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改、扩建项目已经排放的及将要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在评价范围内地下水中已经超标的;
b)环保措施在技术上不可行,或在经济上明显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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