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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本标准执行。
2.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1)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表6-4规定的排放限值。
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 dB (A)。
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 (A)。
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GB 3096和GB/T 15190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6-4中相应的限值减IO dB (A)作为评价依据。
(2)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当固定设备排放的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6-5和表6-6规定的限值。
注:A类房间——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
B类房间——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的房间,包括学校教室、会议室、办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间等。
3.测量方法
(1)测量条件
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 m/s以下时进行。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时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情况。
测量工况:测量应在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同时注明当时的工况。
(2)测点位置
①测点布设。根据工业企业声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工业企业厂界布设多个测点,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
②测点位置一般规定。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m、高度1.2 m以上的位置。
⑧测点位置其他规定。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厂界外1 m、高于围墙0.5 m以上的位置。
当厂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如声源位于高空、厂界设有声屏障等),应按②设置测点,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处另设测点。
室内噪声测量时,室内测量点位设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 m以上、距地面1.2 m高度处,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固定设备结构传声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应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 m以上、距地面1.2 m、距外窗1m以上,窗户关闭状态下测量。被测房间内的其他可能干扰测量的声源(如电视机、空调机、排气扇以及镇流器较响的日光灯、运转时出声的时钟等)应关闭。
(3)测量时段
分别在昼间、夜间两个时段测量。夜间有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最大声级。
被测声源是稳态噪声,采用1 min的等效声级。
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必要时测量被测声源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
(4)背景噪声测量
测量环境:不受被测声源影响且其他声环境与测量被测声源时保持一致。
测量时段:与被测声源测量的时间长度相同。
(5)测量结果修正
①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大于10 dB (A)时,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
②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在3-10 dB (A)时,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取整后,按表6-7进行修正。
③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3 dB (A)时,应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声后,视情况按①或②执行;仍无法满足前两款要求的,应按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测量结果评价
各个测点的测量结果应单独评价。同一测点每天的测量结果按昼间、夜间进行评价。
最大声级Lmax直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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