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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点16

发表时间:2013/8/5 14:40:5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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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备考201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中大网校编辑根据最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大纲特别整理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科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历年考试的重点,帮助大家提前掌握和复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要点,以备迎接201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

熟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的有关规定;

(1)应当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3年内向登记管理办公室申请登记,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为3年。(2)每人只可登记一个类别。

(3)取得资格证书3年未登记的,接受继续教育并符合登记条件后可申请逾期登记。

(4)登记的,应当于有效期满3个月前办理再次登记,有效期满6个月内仍未办理再次登记的,职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5)因单位不具备资质注销登记的,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再次登记业绩要求:作项目负责人,编制1项审批通过的报告书或3项通过的报告表,作项目审核人,审核3个通过的报告书(表)。

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职责;

主持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或环境保护验收等相关工全。

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违反有关规定应受的处罚;

注销登记,通报批评、暂停业务3-12个月。因弄虚作假、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刑事处罚注销的,3年内不得重新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熟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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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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