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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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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43号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
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5〕 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工作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应于有效期满3个月前办理再次登记,再次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自登记有效期满起6个月内仍未办理再次登记的,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二、申请再次登记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登记期内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

(二)在登记期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环发〔2007〕97号)要求的继续教育;

(三)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四)能够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

(五)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三、申请再次登记人员登记期内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登记类别为《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1-13类的,在登记期内需具备以下业绩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编制至少1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章节负责人,编制至少3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

3、作为项目审核(定)人,审核(定)至少3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二)登记类别为《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14类的,在登记期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审核(定)人编制、审核(定)至少3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报告。

(三)登记类别为《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15-16类的,在登记期内需具备以下业绩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编制至少1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章节负责人,编制至少3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表或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3、作为项目审核(定)人,审核(定)至少3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

四、申请再次登记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再次登记申请表(附件);

(二)与本公告第三项中最低业绩要求相应的登记期内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证明材料:

1、登记类别为《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1-13类的,提交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首页和人员名单页复印件;

2、登记类别为《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14类的,提交相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首页和人员名单页复印件;

3、登记类别为《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15-16类的,提交相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首页和人员名单页复印件。

(三)在登记期内接受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1、参加登记管理办公室举办或认可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提交培训证明复印件;

2、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章节在5万字以上)的,提交著作清单及封面、版权页和编写人员名单复印件;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论文(不少于2000字)的,提交论文清单及期刊封面、目录和论文首页复印件。

(四)所在单位劳动关系证明:

1、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应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人事部门提供的人事关系(正式在编)证明原件;

2、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和企业单位人员一般应提交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登记有效期内在所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三年清单凭证或证明原件。登记期内曾发生单位调动的人员,可只提交调入新单位以来在新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凭证或证明原件;

3、离退休后的返聘或聘用人员应提交离退休证明及现所在单位出具的返聘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原件。

五、登记管理办公室自受理申请20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再次登记。办理再次登记时,在《职业资格证书》中的“登记情况”栏目和《登记证》中的“再次登记记录”栏目内进行记录并加盖印章。

六、申请再次登记同时可申请变更登记类别。申请变更登记类别人员,除提交本公告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与变更类别相应的业务能力证明材料。业务能力证明材料应符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的有关要求。未获准再次登记人员不予变更登记类别。

七、因申请人所在单位名称、资质发生变更或申请人发生单位调动,需在申请再次登记同时申请变更登记的,除按本公告第四项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按《管理办法》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的规定,一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变更登记申请表》不需重复填报。

八、为方便办理,申请材料可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寄送。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12

联系人:乔皎

联系电话:(010)51095498

附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再次登记申请表


二○○八年九月九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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