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1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复习资料: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发表时间:2011/5/17 9:55:5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环境影响评价师课程,全面的了解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各章复习的重点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本章考纲要点:

(1)了解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法律定义;

(2)掌握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基本农田保护措施。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9年实行

一、了解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法律定义

第2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二、掌握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基本农田保护措施

第15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终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主要是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第16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恳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与《土地管理法》31条相比较)

第17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18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相关文章:

2011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复习资料汇总一

2011环评师考试辅导: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的选择汇总

2011年环评工程师技术方法考试试题汇总

2011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技术方法练习题汇总

 编辑推荐:

2011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网络课堂免费试听

2011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更多考试信息 免费短信提醒

查看2011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网络辅导方案   在线模考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环评工程师

        [智学班]

        7大模块 准题库高端资料 校方服务

        1080起

        了解课程

        286人正在学习

      • 环评工程师

        [轻学班]

        3大模块 准题库高端资料 校方服务

        780起

        了解课程

        105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