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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第六章第二十三节

发表时间:2014/3/18 13:03: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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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备考201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中大网校编辑根据最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大纲特别整理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科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历年考试的重点,帮助大家提前掌握和复习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要点,以备迎接201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

 第二十三节 《河道管理条例》

本节考纲要点:

( 1 )了解本条例的适用范围;

( 2 )掌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须按照防洪和航运的标准、要求进行的有关规定;

( 3 )掌握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的规定。

《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颁布实施

一、了解本条例的适用范围;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二、掌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须按照防洪和航运的标准、要求进行的有关规定;

第12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三、掌握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的规定。

第16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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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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