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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河流、湖泊、河口海湾和近海水体水质监测取样断面上取样点的布设方法及取样方法(P69-92及导则)
6.5.4各类域布设水质取样断面及取样点的原则与方法
6.5.4.1河流
a.取样断面的布设原则
在本标准表4推荐的调查范围的两端应布设取样断面,调查范围内重点保护对象附近水域应布设取样断面。水文特征突然化(如支流汇入处等)、水质急剧变化处(如污水排入处等)、重点水工构筑物(如取水口、桥梁涵洞等)附近、水文站附近等应布设样断面,并适当考虑7.2.2所述其它需要进行水质预测的地点。
在拟建成排污口上游500m处应设置一个取样断面。
b.取样断面上取样点的布设
取样垂线的确定
当河流面形状为矩形或相近于矩形时,可按下列原则布设。
小河:在取样断面的主流线上设一条取样垂线。
大、中河:河宽小于50m者,在取样断面上各距岸边三分之一水面宽处,设一条取样垂线(垂线应设在有较明显水流处),共设两条取样垂线;河宽大于50m者,在取样断面的主流线上及距两岸不少于0.5m,并有明显水流的地方,各设一条取样垂线即共设三条取样垂线。
特大河(例如长江、黄河、珠江、黑龙江、淮河、松花江、海河等):由于河流过宽,取样断面上的取样垂线数应适当增加,而且主流线两侧的垂线数目不必相等,拟设置排污口一侧可以多一些。
如断面形状十分不规则时,应结合主流线的位置,适当调整取样垂线的位置和数目。
垂线上取样水深的确定
在一条垂线上,水深大于5m时,在水面下0.5m水深处及在距河底0.5m处,各取样一个;水深为1-5m时,只在水面下0.5m处取一个样;在水深不足1m时,取样点距水面不应小于0.3m,距河底也不应小于0.3m。对于三级评价的小河不论河水深浅,只在一条垂线上一个点取一个样,一般情况下取样点应在水面下0.5m处,距河底不应小于0.3m.。
c. 水样的对待
三级评价:需要预测混合过程段水质的场合,每次应将该段内各取样断面中每条垂线上的水样混合成一个水样。其它情况每个取样断面每次只取一个混合水样,即在该断面上同各处所取的水样混匀成一个水样。
二级评价:同三级评价。
一级评价:每个取样点的水样均应分析,不取混合样。
6.5.4.2河口
a.取样断面的布设原则
当排污口拟建于河口感潮段内时,其上游需设置取样断面的数目与位置,应根据感潮段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下游同河流。
b.取样断面上取样点的布设
同河流部分。
c.水样的对待
同河流部分。
6.5.4.2湖泊、水库
a.取样位置的布设原则、方法和数目
在湖泊、水库中布设的取样位置应尽量覆盖表5推荐的整个调查范围,并且能切实映源泊、水库的水质和水文待点(如进水区、出水区、深水区、浅水区、岸边区等)。取样位置可以采用以建设项目的排放口为中心,沿放射线布设的方法。每个取样位置的间隔可参考下列数字。
大、中型湖泊、水库
当建设项目污水排放量小于50000m3/d 时:
一级评价 每1-2.5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
二级评价 每1.5-3.5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
三级评价 每2-4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
当建设项目污水排放量大于50000m3/d时:
一级评价 每3-6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
二、三级评价 每4-7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
小型湖泊、水库
当建设项目污水排放量水于50000m3/d时:
一级评价 每0.5-1.5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
二、三级评价 每1-2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
当建设项污水排放量大于50000m3/d时,各级评价均为每0.5-1.5km2布设一个取样 位置。
b.取样位置上取样点的确定
大、中型湖泊、水库
当平均水深小于10m时,取样点设在水面下0.5m处,但此点距底不应小于0.5m。
平均水深大于等于10m时,首先要根据现有资料查明此湖泊(水库)有无温度分层现象,如无资料可供调查,则先测水温。在取样位置水面下0.5m处测水温,以下每隔2m水深测一个水温值,如发现两点间温度变化较大时,应在这两点间酌量加测几点的水温,目的是找到斜温层。找到斜温层后,在水面下0.5m及斜温层以下,距底0.5m以上处各取一个水样。
小型 湖泊、水库
当平均水深小于是10m时,水面下0.5m,并距底不小于0.5m处设一取样点;当平均水深大于等于10m时,水面下0.5m处和水深10m,并距底不小于0.5m处各设一取样点。
c.水样的对待
小型湖泊、水库
如水深小于10m时,每个取样位置取一个水样;如水深大于等于10m时则一般只取一个混合样,在上下层水质差距较大时,可不进行混合。
大、中型湖泊、水库
各取样位置上不同深度的水样均不混合。
6.5.4.4海湾
a. 取样位置的布设原则、方法和数目
在海湾中布设取样位置时,应尽量覆盖表6所推荐的整个调查范围,并且切实反映海湾的水质和水文特点。取样位置可以采用以建设项目的排放口为中心,沿放射线布设的方法或方格网布点的方法,每个取样位置的间隔可参考下列数字。
当建设项目污水排放量小于50000m3/d时:
一级评价 每1.5-3.5km布设一个妈样位置;
二级评价 每2-4.5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
三级评价 每3-5.5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
当建设项目污水排放量大于50000m3/d时:
一级评价 每4-7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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