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节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大纲要求:熟悉医疗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选址的有关规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经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80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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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