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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时的应对措施
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环境保护部门、规 划审批机关等部门应及时釆取措施,减轻不良影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 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 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 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 订规划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规划争批机关在接到规划编制机关的报告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的建议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 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规划编制机关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发现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 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产生重大不 良环境影响的,也应当及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釆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 议。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釆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 行修订。为了保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策、措施落到实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 件》建立了区域限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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