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社会环境
3.1一般规定
3.1.1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所称的社会环境,是指公路沿线范围内,人类在自然环境基础上,经过长期有意识地社会劳动所创造的人工环境。
3.1.2
公路社会环境保护设计应调查、搜集公路沿线的土地资源、农田水利设施、建筑物、行政区划、人文景观等社会环境现状及其远景发展规划,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公路建设与社会环境的相互影响关系。
3.1.3公路社会环境保护设计应立足于对社会环境的开发和利用,使公路建设产生更多的社会效益。
3.2土地利用
3.2.1
公路选线应全面调查沿线土地利用情况,按不同种类分别统计,遵照节约用地的原则,结合当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国土规划,进行充分比选,确定路线位置。
3.2.2公路用地应少占耕地、果园,多利用荒坡、荒地、滩涂等荒芜土地。
3.2.3
取土设计,应结合土地利用规划选择取土场位置及其取土方式。当采用集中取土方式时,宜结合平整土地选取较高地势的土丘取土,或结合河道整治选取滩槽取土;当采用宽挖浅取方式时,应保留表土回填复耕。
3.2.4农田地区的路基应尽可能降低其高度,并宜设置支挡结构,减少占地。
3.2.5施工临时用地应结合公路永久用地统筹安排。占用耕地的施工临时用地,工程竣工后应尽快清场复垦。
3.3农田水利设施
3.3.1应调查公路通过地带的农田水利排灌系统、人工蓄防洪设施的布局与发展规划,使公路设计尽可能与其相协调。
3.3.2
路线不宜压占干渠、支渠;不得已而压占时,应按原过水断面改移或采取其它工程措施。跨越干渠、支渠的桥涵不宜压缩渠道过水断面。
3.3.3在对排灌设施进行合并、调整或改移设计时,不得影响其原有排灌功能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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