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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法律法规章节知识点:第十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

发表时间:2017/6/14 9:30:0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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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

1.了解森林的分类;

2.了解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有关规定;

3.掌握禁止毁林开垦、开采等行为的有关规定;

4.熟悉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的规定。

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知识点一、了解森林的分类

第四条规定: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1.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2.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3.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4.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5.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知识点二、了解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①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②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③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八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时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知识点三、掌握禁止毁林开垦、开采等行为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

知识点四、熟悉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规定: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第三十一条规定: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3.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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