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考前知识点的详细阐述,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学习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的重点知识!
1、了解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有关要求;(3)
3.城市污水的收集系统3.1在城市排水专业规划中应明确排水体制和退水出路。
3.2对于新城区,应优先考虑采用完全分流制;对于改造难度很大的旧城区合流排水系统,可维持合流制排水系统,合理确定截留倍数。在降雨量很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合流制。
3.3在经济发达的城市或受纳水体环境要求较高时,可考虑将初期雨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
3.4实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监督检测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水质和水量,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2、了解污水处理工艺选择的原则和工艺选择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4.1)
4.1工艺选择准则
4.1.1城市污水处理工艺应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性、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要求,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优选确定。
4.1.2工艺选择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处理单位水量投资、削减单位污染物投资、处理单位水量电耗和成本、削减单位污染物电耗和成本、占地面积、运行性能可靠性、管理维护难易程度、总体环境效益等。
4.1.3应切合实际地确定污水进水水质,优化工艺设计参数。必须对污水的现状水质特性、污染物构成进行详细调查或测定,作出合理的分析预测。在水质构成复杂或特殊时,应进行污水处理工艺的动态试验,必要时应开展中试研究。
4.1.4积极审慎地采用高效经济的新工艺。对在国内首次应用的新工艺,必须经过中试和生产性试验,提供可靠设计参数后再进行应用。
3、了解污水处理的工艺技术和污泥处理的有关技术和要求。(4.2、4.3、5)
4.2处理工艺
4.2.1一级强化处理工艺
一级强化处理,应根据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规划要求和建设规模,选用物化强化处理法、AB法前段工艺、水解好氧法前段工艺、高负荷活性污泥法等技术。
4.2.2二级处理工艺
日处理能力在20万立方米以上(不包括20万立方米/日)的污水处理设施,一般采用常规活性污泥法。也可采用其它成熟技术。
日处理能力在10-20万立方米的污水处理设施,可选用常规活性污泥法、氧化沟法、SBR法和AB法等成熟工艺。
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可选用氧化沟法、SBR法、水解好氧法、AB法和生物滤池法等技术,也可选用常规活性污泥法。
4.2.3二级强化处理
二级强化处理工艺是指除有效去除碳源污染物外,且具备较强的除磷脱氮功能的处理工艺。在对氮、磷污染物有控制要求的地区,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一般选用A/O法、A/A/O法等技术。也可审慎选用其他的同效技术。
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除采用A/O法、A/A/O法外,也可选用具有除磷脱氮效果的氧化沟法、SBR法、水解好氧法和生物滤池法等。
必要时也可选用物化方法强化除磷效果。4.3自然净化处理工艺
4.3.1在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和水体自净能力要求的条件下,可审慎采用城市污水排入大江或深海的入置方法。
4.3.2在有条件的地区,可利用荒地、闲地等可利用的条件,采用各种类型的土地处理和稳定塘等自然净化技术。
4.3.3城市污水二级处理出水不能满足水环境要求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采用土地处理系统和稳定塘等自然净化技术进一步处理。
4.3.4采用土地处理技术,应严格防止地下水污染。
5.污泥处理
5.1城市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采用厌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进行稳定化处理。也可采用卫生填埋方法予以妥善处置。
5.2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二级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宜采取厌氧消化工艺进行处理,产生的沼气应综合利用。
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可进行堆肥处理和综合利用。
采用延时曝气的氧化沟法、SBR法等技术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泥需达到稳定化。采用物化一级强化处理的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须进行妥善的处理和处置。
5.3经过处理后的污泥,达到稳定化和无害化要求的,可农田利用;不能农田利用的污泥,应按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卫生填埋处置。
4、(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科技部,建城[2000]年124号)
了解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原则;(1.5、1.6)
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垃圾产生的全过程管理,从源头减少垃圾的产生。对已经产生的垃圾,要积极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回收利用,防止污染环境。
卫生填埋、焚烧、堆肥、回收利用等垃圾处理技术及设备都有相应的适用条件,在坚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设备可靠、适度规模、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则下,可以合理选择其中之一或适当组合。在具备卫生填埋场地资源和自然条件适宜的城市,以卫生填埋作为垃圾处理的基本方案;在具备经济条件、垃圾热值条件和缺乏卫生填埋场地资源的城市,可发展焚烧处理技术;积极发展适宜的生物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综合处理方式。禁止垃圾随意倾倒和无控制堆放。
5、了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垃圾处理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1.7)
1.7 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执行,加强垃圾处理设施的验收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污染排放的监督。
6、 (六)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
了解总体原则;(1)
1、总则
1.1 为引导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理处置技术的发展,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制定本技术政策。本政策将随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适时修订。
1.2 本技术政策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本技术政策所称特殊危险废物是指毒性大、或环境风险大、或难于管理、或不宜用危险废物的通用方法进行管理和处理处置,而需特别注意的危险废物,如医院临床废物、多氯联苯类废物、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单独收集的含汞、镉废电池、废矿物油、含汞废日光灯管等。
1.3 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阶段性目标是:
到2005年,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产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贮存,有条件的实现安全处置;实现医院临床废物的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将全国危险废物产生量控制在2000年末的水平;在全国实施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和许可证制度。
到2010年,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的危险废物基本实现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
到2015年,所有城市的危险废物基本实现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
1.4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分类、检测、包装、综合利用、贮存和处理处置等全过程污染防治的技术选择,并指导相应设施的规划、立项、选址、设计、施工、运营和管理,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
1.5 本技术政策的总原则是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1.6 鼓励并支持跨行政区域的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1.7 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单位、处理处置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资质。
1.8 各级政府应通过制定鼓励性经济政策等措施加快建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理处置体系,积极推动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
7、了解危险废物的处置方式和要求;(7、8)
7、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置
7.1 危险废物焚烧可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和无害化,并可回收利用其余热。焚烧处置适用于不宜回收利用其有用组分、具有一定热位的危险废物。易爆废物不宜进行焚烧处置。焚烧设施的建设、运营和污染控制管理应遵循《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
7.2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7.2.1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前必须进行前处理或特殊处理,达到进炉的要求,危险废物在炉内燃烧均匀、完全;
7.2.2 焚烧炉温度应达到1100℃以上,烟气停留时间应在2.0秒以上,燃烧效率大于99.9%,焚毁去除率大于99.99%,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小于5%(医院临床废物和含多氯联苯废物除外);
7.2.3 焚烧设施必须有前处理系统、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
7.2.4危险废物焚烧产生的残渣、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飞灰,须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填埋处置。
7.3 危险废物的焚烧宜采用以旋转窑炉为基础的焚烧技术,可根据危险废物种类和特征选用其他不同炉型,鼓励改造并采用生产水泥的旋转窑炉附烧或专烧危险废物。
7.4 鼓励危险废物焚烧余热利用。对规模较大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可实施热电联产。
7.5 医院临床废物、含多氯联苯废物等一些传染性的、或毒性大、或含持久性有机污染成分的特殊危险废物宜在专门焚烧设施中焚烧。
8、危险废物的安全填埋处置
8.1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适用于不能回收利用其组分和能量的危险废物。
8.2 未经处理的危险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安全填埋为危险废物的最终处置手段。
8.3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必须按入场要求和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接收危险废物,达不到入场要求的,须进行预处理并达到填埋场入场要求。
8.4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须满足以下要求:
8.4.1 有满足要求的防渗层,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7厘米/秒,且厚度大于5米 时,可直接采用天然基础层作为防渗层;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为1.0×10-7一1.0×10-6厘米/秒时,可选用复合衬层作为防渗层,高密度聚乙烯的厚度不得低于1.5毫米;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大于1.0×10-6厘米/秒时,须采用双人工合成衬层(高密度聚乙烯)作为防渗层,上层厚度在2.0 毫米以上,下层厚度在1.0毫米以上。
8.4.2 要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单元式作业,做好压实和覆盖。
8.4.3 要做好请污水分流,减少渗沥水产生量,设置渗沥水导排设施和处理设施。对易产生气体的危险废物填埋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排气孔、气体收集系统、净化系统和报警系统。
8.4.4 填埋场运行管理单位应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对填埋场地下水、地表水、大气要进行定期监测。
8.4.5 填埋场终场后,要进行封场处理,进行有效的覆盖和生态环境恢复。
8.4.6 填埋场封场后,经监测、论证和有关部门审定,才可以对土地进行适宜的非农业开发和利用。
8.5 危险废物填埋须满足《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8、了解特殊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要求。(9)
9、特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9.1 医院临床废物(不含放射性废物)
9.1.1 鼓励医院临床废物的分类收集,分别进行处理处置。人体组织器官、血液制品、沾染血液、体液的织物、传染病医院的临床废物、病人生活垃圾以及混合收集的医院临床废物宜建设专用焚烧设施进行处置,专用焚烧设施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9.1.2 城市应建设集中处置设施,收集处置城市和城市所在区域的医院临床废物。
9.1.3 禁止一次性医疗器具和敷料的回收利用。
9.2 含多氯联苯废物
9.2.1 含多氯联苯废物应尽快集中到专用的焚烧设施中进行处置, 不宜采用其它途径进行处置,其专用焚烧设施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焚烧 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9.2.2 含多氯联苯废物的管理、贮存和处置还需遵循《防止含多氛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的规定。
9.2.3 对集中封存年限超过二十年的或未超过二十年但已造成环境污染的含多氯联苯废物,应限期进行焚烧处置。
9.2.4 对于新退出使用的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原则上必须进行焚烧处置,确有困难的可进行暂时性封存,但封存年限不应超过三年,暂存库和 集中封存库的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含多氯联苯(PCBs)废物的暂存库和集中封存库设计规范》的要求,集中封存库的建设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9.2.5 应加强含多氯联苯危险废物的清查及其贮存设施的管理,并对含多氯联苯危险废物的处置过程进行跟踪管理。
9.3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9.3.1 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必须单独收集,不得与生活垃圾、焚烧残渣等其它废物混合,也不得与其它危险废物混合。 9.3.2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不得在产生地长期贮存,不得进行筒易处置,不得排放,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在产生地必须进行必要的固化和稳定化处理之后方可运输,运输需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必须密闭。
9.3.3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须进行安全填埋处置。
9.4 废电池
9.4.1 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制定技术、经济政策淘汰含汞、镉的电池。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和产业政策,调整产品结构,按期淘汰含汞、 镉电池。
9.4.2 在含汞、镉的电池被淘汰之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建立分类收集、贮存、处理设施,对废电池进行有效的管理。
9.4.3 提倡废电池的分类收集,避免含汞、镉废电池混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9.4.4 废铅酸电池必须进行回收利用,不得用其它办法进行处置,其收集、运输环节必须纳入危险废物管理。鼓励发展年处理规模在2万吨以上的废铅破电池回收利用,淘汰小型的再生铅企业,鼓励采用湿法再生铅生产工艺。
9.5 废矿物油
9.5.1 鼓励建立废矿物油收集体系,禁止将废矿物油任意抛洒、掩埋或倒入下水道以及用作建筑脱模油,禁止继续使用硫酸/白土法再生废矿物油。
9.5.2 废矿物油的管理应遵循《废润滑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 等有关规定,鼓励采用无酸废油再生技术,采用新的油水分离设施或活性酶对废油进行回收利用,鼓励重点城市建设区域性的废矿物油回收设施,为所在区域的废矿物油产生者提供服务。
9.6 废日光灯管
9.6.1 各级政府应制定技术、经济政策调整产品结构,淘汰高污染日光灯管,鼓励建立废日光灯管的收集体系和资金机制。
9.6.2 加强废日光灯管产生、收集和处理处置的管理,鼓励重点城市建设区域性的废日光灯管回收处理设施,为该区域的废日光灯管的回收处理提供服务。
(七)有关热电联产的产业政策
9、了解发展热电联产有关规定中热电比和热效率的原则。
第七条 各类热电联产机组应符合下列指标:一、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的蒸汽流既发电又供热的常规热电联产,应符合下列指标:
1.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45%。总热效率=(供热量+供电量X3600千焦/千瓦时)/ (燃料总消耗量x燃料单位低位热值〕x100%
2.热电联产的热电比:
(1)单机容量在50兆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l00%;
(2)单机容量在50兆瓦至200兆瓦以下的热电机组, 其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50%;
(3)单机容量200兆瓦及以上抽汽凝汽两用供热机组, 采暖期热电比应大于50%。 热电比=供热量/(供电量x3600千焦/千瓦时)x100%
二、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系统包括:燃气轮机+供热余热锅炉、燃气轮机+余热锅炉+供热式汽轮机。 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系统应符合下列指标:
1.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55%;
2.各容量等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的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30%。
(八)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产业政策
10、了解国家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的有关规定
钢铁投资建设项目的最低条件暂定为:
(一)烧结机使用面积达到180m2 及以上、焦炉炭化室高度达到4.3m及以上,高炉容积达到1000m3及以上、转炉容积达到100吨及以上、电炉达到60吨及以上。
(二)高炉必须同步配套建设煤粉喷吹装置、炉前粉尘捕集装置,大型高炉要配套建设余压发电装置;焦炉必须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转炉必须同步配套建设转炉煤气回收装置;电炉必须配套烟尘回收装置。
(三)新建钢铁联合企业,吨钢综合能耗低于O.7吨标煤,吨钢耗新水低于6吨,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环保标准要求。
(四)矿石、焦炭、供水、交通运输等外部条件要具备并落实。
对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按规定程序批准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要按照上述条件积极进行调整。现有生产企业要通过技术进步、提高装备水平逐步达到上述条件。
当前钢铁生产能力过剩的矛盾日益突出,国家和各地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钢铁联合企业和独立炼铁厂、炼钢厂项目,确有必要的,必须经过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准入条件充分论证和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审批。严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项目化整为零、越权、违规审批钢铁项目,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生产“地条钢”的,要依法严厉打击。要加强对外商投资方向的指导和引导。
二、调整经济政策,控制新建项目
为逐步改变电解铝工业以环保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的局面,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将电解铝出口退税率由l 5%下调至8%,今后视情况再作进一步调整。从严掌握进口电解铝生产设备适用的免税政策,对违规建设项目,不得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坚决取消地方违反价格管理权限自行确定的优惠电价等政策。
根据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结合环境治理,限定在2004年底前淘汰尚存的自焙槽生产能力。暂定在2005年底以前,除淘汰自焙槽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和环保改造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扩大电解铝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
三、整顿开采秩序,合理利用资源
为保护好有限的铝土矿资源,要加强对铝土矿开采秩序的治理整顿,依法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布局不合理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从严审批铝土矿勘查许可证,严格控制新建铝土矿矿山。今后新建氧化铝企业,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铝土矿采矿权,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配套建设矿山,依法开采铝土矿资源。任何未按国家规定审批和没有落实合法铝土矿来源的氧化铝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自行开工建设。氧化铝生产企业不得收购无证开采的铝土矿,正在进行收购的必须立即停止。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鼓励使用国外铝土矿资源。
四、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建设行为
环保总局要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现有电解铝生产企业执行环保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发布环保不达标电解铝生产企业名单,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者由地方人民政府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间,按照达标排放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限产限排,限期治理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停产或关闭处理。
根据水泥工业发展新形势,尽快修订水泥工业产业政策,进一步明确国家支持、限制和淘汰的水泥工艺、技术和产品。支持加快发展新型干法水泥,重点支持在有资源的地方建设日产4000吨及以上规模新型干法熟料基地项目,鼓励地方和企业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方式,发展新型干法水泥。各地要根据水泥工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加快淘汰现有立窑及其他落后工艺水泥的目标和进度,并严格禁止新建和扩建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
相关文章:
更多关注: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时间 考试培训 历年真题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