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备考201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中大网校编辑根据最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大纲特别整理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科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历年考试的重点,帮助大家提前掌握和复习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要点,以备迎接201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
第二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
一、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草案的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中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一地”“三域”有关规划 及“十个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 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在报送审批规划草案时,将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因为环境影响 的篇章或者说明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而是规划草案的一部分,因此,必须在规划 编制过程中同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十五条还补充规定: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 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中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十个专项”规划中的非指导性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十六条也对 此进行了规定: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 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是一个独立的文件,它应该在专项规划基本编制完成, 针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才能实现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如果专项规划尚未编制完成就开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对象不明确,针对性不强,就达不到评价预 期的效果;如果在专项规划上报后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不能及时给上级审批机 关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同样使评价工作失去意义。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与规划草案一并送审的规定,目的在于确保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确保规划 环境影响评价发挥作用。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时,能够全面了解所审批的规划 是否真正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所釆取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以便及时作出正确决策。
二、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
1.审查主体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三条规定: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 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 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 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为提高可操作性,并进一步保证审查的客观公正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十七条和和十八条在法律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及审查小组的构成: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 随机抽取。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
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 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环境影响评价政策性和技术性较强,上级审批机关很难对与规划草案一起报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细致的专业审查。为了不使规划审批机关对规划草案环境影 响报告书的审查流于形式,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的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先行把 关,从专业技术角度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审查意见,这是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审查小组的有关部门代表主要是环境保护部门、规划的编制机关、规划实施机关以及涉及的其他有关部门代表;审查小 组的专家,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内选择确定。为保证召集 单位公平、公正遴选参加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专家,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要求召集单位应根据规划涉及的专业 和行业,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 法没有作具体规定,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据此,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制定发布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 序和时限作出了规定。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定前,应 当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 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专项规划审批机关。
2. 审查内容
审查小组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础资料、数据,评价方法,分析、预测和 评估情况,提出的对策和措施,公众意见情况,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六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查。发现规划存在重大环境问题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意见;发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三)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 的意见:
(一)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
(二)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
(三)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
(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
(六)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
(七)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一)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
(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是决策的重要依据,是要存档备查的。审查小 组提出的审查意见应当全面表述专家和代表的意见,特别是要如实记录和反映有保留的不同意见,供审批部门决策参考。
3.审查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四条规定: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 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进一步细化的相关规定:
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 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小组审查意见具有重要的作用。专项规 划的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草案时应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要达到法律的这一要求,就需要审批机关在审查规划草案,作出批准或 者不批准决定时,认真考虑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对环境影响 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认为该规划草案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与规划审批机关审查认为该规划实施与环境保护目标一致的,就应当将上述结论和审查意见作为批准该 规划草案的重要依据;对于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认为该规划实施将会 对环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并且规划草案的审批机关进行综合审查,认为规划不合理,可作出不予批准该规划草案或者要求编制机关进一步修改、完善,使其符合环 境保护要求后重新报批的决定。
规划草案审批机关在考虑环境保护的同时,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是国家 安全的全局进行综合平衡,虽然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认为规划需要进行重大修改或不宜实施,审批机关也可以决定不釆纳该结论和审查意见。但是,规划草案审批机关在审批中未釆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必须做出说明 并按照程序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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