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教材第五章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详细阐述,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学习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的重点知识!
七、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
(一)评价原则
(1) 评价应以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和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结果为依据,对建设 项目不同选址(选线)方案、各实施阶段(建设、生产运行和服务期满后)不同排 污方案及不同防渗措施下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并通过评价结果的对比,推 荐地下水环境影响最小的方案。
(2) 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采用的预测值未包括环境质量现状值时,应叠加环境 质量现状值后再进行评价。
(3) I类建设项目应重点评价建设项目污染源对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包括已 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地,在建和规划的水源地、生态环境脆弱区域和其他地下水环境敏感区域)的影响。评价因子同影响预测因子。
(4) II类建设项目应重点依据地下水流场变化,评价地下水水位(水头)降低 或升高诱发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的影响程度和范围。
(二)评价范围
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与环境影响预测范围相同。
(三)评价方法
I类建设项目的地下水水质影响评价,可釆用标准指数法进行评价。
II类建设项目评价其导致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时,可釆用预测水位与现状调查水位相比较的方法进行评价,具体方法如下:
(1) 地下水位降落漏斗:对水位不能恢复、持续下降的疏干漏斗,釆用中心水 位降和水位下降速率进行评价。
(2) 土壤盐渍化、沼泽化、湿地退化、土地荒漠化、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
塌陷:根据地下水水位变化速率、变化幅度、水质及岩性等分析其发展的趋势。
(四)评价要求
1. I类建设项目
评价I类建设项目对地下水水质影响时,可釆用以下判据评价水质能否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以下情况应得出可以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的结论:
(1) 建设项目在各个不同生产阶段、除污染源附近小范围以外地区,均能达到 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2) 在建设项目实施的某个阶段,有个别水质因子在较大范围内出现超标,但 采取环保措施后,可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以下情况应做出不能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的结论:
(1) 新建项目将要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改、扩建项目已经排放的以及将要排放 的主要污染物,在釆取防治措施后,仍造成评价范围内的地下水环境质量超标。
(2) 污染防治措施在技术上不可行,或在经济上明显不合理。
2. II类建设项目
评价II类建设项同对地下水流场或地下水水位(水头)影响时,应依据地下水 资源补釆平衡的原则,评价地下水开发利用的合理性及可能出现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的类型、性质及其影响的范围、特征和程度等。
3. III类建设项目
III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分析应按照1和2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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