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河流水质取样断面与取样点设置的原则
1. 水质取样断面设置原则
一般情况下应布设对照、控制、消减三种类型的断面,取样断面的布设主要遵 循以下原则:
(1) 在调查范围的两端应布设取样断面。
(2) 调查范围内重点保护对象附近水域应布设取样断面。
(3) 水文特征突然化处(如支流汇入处等)、水质急剧变化处(如污水排入处 等)、重点水工构筑物(如取水口、桥梁涵洞等)附近应布设取样断面。
(4) 水文站附近等应布设釆样断面,并适当考虑水质预测关心点。
(5) 在拟建成排污口上游500 m处应设置一个取样断面。
2. 取样断面上水质取样垂线设置原则
每个断面处按照河宽布设水质取样垂线。
当河流断面形状为矩形或相近于矩形时,可按下列原则布设:
小河:在取样断面的主流线上设一条取样垂线。
大、中河:河宽小于50 m者,共设两条取样垂线,在取样断面上各距岸边1/3 水面宽处各设一条取样垂线;河宽大于50 m者,共设三条取样垂线,在主流线上及距两岸不少于0.5 m,并有明显水流的地方各设一条取样垂线。
特大河(如长江、黄河、珠江、黑龙江、淮河、松花江、海河等):由于河流过宽,应适当增加取样垂线数,而且主流线两侧的垂线数目不必相等,拟设置排污 口一侧可以多一些。
如断面形状十分不规则时,应结合主流线的位置,适当调整取样垂线的位置和数目。
3. 垂线上水质取样点设置原则
每根垂线上按照水深布设水质取样点。
在一条垂线上,水深大于5 m时,在水面下0.5 m水深处及在距河底0.5 m 处,各取样一个;水深为1?5 m时,只在水面下0.5 m处取一个样;在水深不足 1 m时,取样点距水面不应小于0.3 m,距河底也不应小于0.3 m。
对于三级评价的小河,不论河水深浅,只在一条垂线上取一个样,一般情况下 取样点应在水面下0.5 m处,距河底不应小于0.3 m。
4. 水样的对待
二、三级评价:需要预测混合过程段水质的场合,每次应将该段内各取样断面中 每条垂线上的水样混合成一个水样。其他情况每个取样断面每次只取一个混合水样。
一级评价:每个取样点的水样均应分析,不取混合样。
(八)河口水质取样断面与取样点设置的原则
当排污口拟建于河口感潮段内时,其上游需设置取样断面的数目与位置,应根 据感潮段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下游同河流。
取样点的布设和水样的对待与河流部分要求相同。
(九)湖泊、水库水质取样位置与取样点设置的原则
1.水质取样位置设置原则
湖泊、水库中取样位置的设置主要考虑污水排放量、评价工作等级,一般按照一定的水域面积布设水质取样垂线。
在湖泊、水库中取样位置的布设原则上应尽量覆盖整个调查范围,并且能切实 反映湖泊、水库的水质和水文特点(如进水区、出水区、深水区、浅水区、岸边区等);取样位置可以釆用以建设项目的排放口为中心,沿放射线布设的方法。
每个取样位置的间隔可参考下列数字:
(1)大、中型湖泊与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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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量<50 000 m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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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量>50 000 m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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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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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1?2.5 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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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3?6 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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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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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1.5?3.5 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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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4?7 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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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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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2?4 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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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型湖泊、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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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位置上按照水深布设水质取样点。
(1) 大、中型湖泊与水库
♦平均水深<10 m时,取样点设在水面下0.5 m处,但距湖库底不应<0.5 m;
♦平均水深彡10 m时,首先应找到斜温层。在水面下0.5 m和斜温层以下,距湖库底0.5 m以上处各取一个水样。
(2) 小型湖泊与水库
♦平均水深<10 m时,水面下0.5 m,并距湖库底木0.5 m处设一取样点;
♦平均水深彡10 m时,水面下0.5 m处和水深10 m,并距底永0.5 m处各设 一取样点。
2. 水样的对待
小型湖泊与水库:如水深< 10 m时,每个取样位置取一个水样;如水深彡10 m时 则一般只取一个混合样,在上下层水质差距较大时,可不进行混合。
大、中型湖泊与水库:各取样位置上不同深度的水样均不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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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