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环境空气污染防治
5.3.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距公路中心线200m范围内的一般环境空气敏感点应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96)二级标准的规定;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3.2应对《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列出的环境空气质量超标的敏感点作补充工程调查,提出综合防治方案。
5.3.3
环境空气污染防治应结合景观绿化设计,选择有吸附或净化能力,适合当地气候、土壤条件的草木、灌木和乔木。在用地许可时,宜种植多层次的绿化林带。
5.3.4沥青混合料应集中场站搅拌,其设备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6—85)中的一级标准的规定。搅拌场站距敏感点距离不宜小于300m,并应设在当地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一侧。
5.3.5石灰、粉煤灰等路用粉状材料运输和堆放应有遮盖,有条件时其混合料应集中拌和,减轻对空气、农田的污染。
5.3.6施工组织设计中应考虑对施工路段及便道适时洒水,减轻扬尘污染。
编辑推荐: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