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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1《环保法》有关规定
本章考纲要点:
( 1 )掌握环境的含义;
( 2 )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 3 )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 4 )熟悉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的有关规定;
( 5 )掌握加强对农业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 6 )掌握产生环境污染和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
( 7 )掌握新建和技术改造的企业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
( 8 )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 9)熟悉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加强防范的有关规定;
( 10 )熟悉违反建设和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掌握环境的定义
《环境保护法》第2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此定义中的关键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没有这个前提,就没法界定环境。例如恒星就是不是我们说的环境。
【例题】
下列那些是环保法中规定的环境
A交通道路 B铁路设施 C 楼宇大厦 D土地
答案:ABCD
解析:上述均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天然与人为的自然因素。
二、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环境保护法》第3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此处的其他海域:不是领海,而是指我国有权管辖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领海属于我国领域,
三、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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