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备考201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中大网校编辑根据最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大纲特别整理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科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历年考试的重点,帮助大家提前掌握和复习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要点,以备迎接201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1.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 境影响评价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的主要内容: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
(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
(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具体形式有两类,即对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指 导性规划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对其他专项规划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第二款和第十条分别规定了规划有关环境影 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内容以及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条例》第十一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内容:
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 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 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无论是篇章或说明还是环境影响报告书,都要求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 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价(估),并且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 措施,同时在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还必须有环境影响评价的明确结论。
2.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责任主体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也可由规划编制机关组织规划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为推动和促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展,提高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总体质量,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环保部门推荐,原国家 环境保护总局审核与筛选后,于2003年至2006年分四批公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推荐单位名单。但无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谁编制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责任主体都是规划编制机关。
3.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九条规定: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 导则和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 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目前己发布实施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主要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 术导则(试行)》(HJ/T 130—200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HJ 463—2009)。
4.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条规定: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是为环境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过程,鼓励公众参与的主体即有关 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是决策民主化的体现,也是决策 科学化的必要环节。因此,不仅针对建设项目,对涉及国民经济发展的有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开展公众参与,更有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规定: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 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 的情况除外。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 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 外。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 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 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法律只规定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是规划实施可能造成不良环 境影响、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并只限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不包括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公众参与的实施主体是规划编制机关,公众参与的时间是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机关审批之前,公众参与的对象是 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公众参与的形式包括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 证会或者其他形式。论证会主要是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涉及的有关专门问 题,邀请有关专家和具有一定专门知识的公民和有关单位代表进行论证;听证会是指按照规范的程序,听取与规划的环境影响有利害关系的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代 表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意见的一种会议形式,可进行辩论和举证。
组织编制规划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征求公众对规划草案的环境影响报 告书草案意见之前,应当事先把该环境影晌报告书草案公开或发送给前来提出意见的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在他们发表意见后,要认真予以考虑,对环境影响报告 书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应当在向规划的审批机关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时附具对公 众意见已釆纳或者不釆纳的说明。对公众提出的意见,釆纳的要说明,不采纳的也 要说明,供审批机关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在民主科学的基础上做出正确决策。
有些规划涉及国家机密,不能公开,或因其他原因,国家规定需要保密,不宜 公开的专项规划,规划编制过程中不实行公众参与。
5.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要求
为深入学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 境保护部于2009年9月2日印发了《关于学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加 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96号),通知中明确了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有关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完善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将 规划环评结论作为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建立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其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 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开展环评的,不予 受理其规划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其包含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 适当简化,简化的具体内容以及需要进一步深入评价的内容都应在审查意见中明确。
大力推进重点领域规划环评。切实加强区域、流域、海域规划环评,把区域、 流域、海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长期性环境影响作为评价的关键点。努力提高城市规划环评质量,把规划环评早期介入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建设规划编制,实现与规 划的全过程互动作为切入点。不断强化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环评的实效性,把保障资源开发区域的生态服务功能作为落脚点。认真做好交通及重要基础设施规划环评, 把协调好规划布局与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关系作为着力点。严格规范各类开发区 及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把园区布局、产业结构和重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环境 合理性作为评价工作的重中之重。当前,要进一步加强对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将区域产业规划环评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高耗能项目环评 文件的前提,避免产能过剩、重复建设引发新的区域性环境问题。
进一步做好公众参与工作。规划环评中的公众参与要充分考虑规划及规划环评 的特点,对于政策性、宏观性较强的规划,应更加关注规划涉及的有关部门、专家等专业意见;对于内容较为具体的开发建设规划,还应关注直接环境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相关理由的说明应作为审查意见的重要内容。
2011年,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99号),提出了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 价工作的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编制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 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应在编制过程中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在规划编制的过程中适时组织进行。规划编制机关在 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 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规 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其审查意见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查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 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相关规划时,对于依法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而未开展的规 划,应当要求规划编制机关补充环境影响评价;未补充的,不予审批其规划草案。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作为规划审批决策的重 要依据。对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方案,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议和 结论及时进行优化调整。对规划实施后可能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应根据编制机关的报告及时组织论证研究,提出改进的对策措施。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指导,依法推进规划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审查,为规划审批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已经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中包 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作为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评的分析论证情况适当简化,具 体简化的内容应在审查意见中明确。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 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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