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备考201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中大网校编辑根据最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大纲特别整理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科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历年考试的重点,帮助大家提前掌握和复习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要点,以备迎接201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了重大拓展。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规定规 划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 适用范围、评价内容和工作程序作出了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中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也作了规定。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已从建设项目延伸到规划,从决 策源头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2009年8月17日, 国务院颁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标志着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进入了新 阶段。
第一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和评价要求
规划是指比较全面、长远的发展计划。“计划” 一词,是指人们对未来事业发展所作的预见、部署和安排,具有很大的决策性。它一般具有明确的预期目标,规 定具体的执行者及应釆取的措施,以保证预定目标的实现。我国的一般情况是,凡 调控期间为五年或者五年以上的部署和安排,不论名称为计划还是规划,均属于规划。在国外,规划指的就是计划。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日趋复杂和多样化,计划和规划日益成为人类组织社会生产活动 的重要管理方法,规划的实施往往会给经济、社会和环境带来广泛和深远的影响。 因此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对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更重要的作用。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
(一)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 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
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 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二条也对需进行环境影响的规划的类别进行了相 同的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是指: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指: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通常为省辖市、州、盟)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特设机构及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只对这些政府和部门组织编制的有关规 划提出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这些规划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一地” 即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第二类是“三域”即区域、流域及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第三类是“十个专项”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又分为指导性规划和非指导性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 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对县级(含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是否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没有强求一律。至于县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乡、镇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 法律没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相关文章:
更多关注:201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时间 考试培训 历年真题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