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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22

发表时间:2012/6/7 9:18:5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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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教材重点,中大网校小编整理了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科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中的重点和考点,希望对有所帮助,中大网校祝您考试顺利!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环评法》第27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例题】

1、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 )

A编制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

B编制环境保护篇章

C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D 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答案:BCD

解析:注意区别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编制的是环境保护篇章,不是规划环评中的篇章或说明。

2、关于建设项目的后评价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开展后评价的主体是环保部门

B 开展后评价的时间是在建设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

C 开展后评价无须再审批

D 任何建设项目均应进行后评价

答案:BC

解析:熟悉建设项目后评价的主体和程序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法律责任

本节考纲要点:

掌握建设单位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根据《环评法》第31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24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1、违法行为:(1)未依法报批、重新报批或重新审核,擅自开工;(2)未得到批准、重新审核,擅自开工。

2、法律后果:(1)未依法报批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可以处以5-20万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未得到批准、重新审核而擅自开工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20万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3、《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3条规定:海洋工程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处5-20万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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