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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考点《法律法规》1

发表时间:2014/7/16 14:36:1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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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备考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中大网校编辑特别整理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科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历年考试的重点,帮助大家提前掌握和复习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要点,以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

《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

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二、了解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内水、滨海湿地、海洋功能区划的含义

《海防法》第95条

1、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2、内水: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

3、滨海湿地:指低潮时水深浅于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湿地带,包括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间带(或洪泛地带)和沿海低地等。

4、海洋功能区划,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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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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