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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相关法律法规重点12

发表时间:2013/12/30 11:32:5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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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备考201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中大网校编辑根据最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大纲特别整理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科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历年考试的重点,帮助大家提前掌握和复习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要点,以备迎接201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

1.审查主体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三条规定: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 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 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 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 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为提高可操作性,并进一步保证审查的客观公正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十七条和和十八条在法律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及审查小组的 构成: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 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 随机抽取。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 查小组的成员。

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 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环境影响评价政策性和技术性较强,上级审批机关很难对与规划草案一起报送 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细致的专业审查。为了不使规划审批机关对规划草案环境影 响报告书的审查流于形式,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的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先行把 关,从专业技术角度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审查意见,这是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的 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审查小组的有关部门代表主要是环境 保护部门、规划的编制机关、规划实施机关以及涉及的其他有关部门代表;审查小 组的专家,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内选择确定。为保证召集 单位公平、公正遴选参加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专家,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 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要求召集单位应根据规划涉及的专业 和行业,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 法没有作具体规定,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据此,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制定发布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 法》,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 序和时限作出了规定。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定前,应 当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 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 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专项规划审批机关。

审查内容

审查小组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础资料、数据,评价方法,分析、预测和 评估情况,提出的对策和措施,公众意见情况,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六个方面的内 容进行审查。发现规划存在重大环境问题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意见;发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 以上成员签字同意。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三)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 的意见:

(一)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

(二)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

(三)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

(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

(六)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 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

(七)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一)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 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

(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 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是决策的重要依据,是要存档备查的。审查小 组提出的审查意见应当全面表述专家和代表的意见,特别是要如实记录和反映有保 留的不同意见,供审批部门决策参考。

3.审查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四条规定: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 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 备查。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进一步细化的相关规定:

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 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 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小组审查意见具有重要的作用。专项规 划的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草案时应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 重要依据。要达到法律的这一要求,就需要审批机关在审查规划草案,作出批准或 者不批准决定时,认真考虑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对环境影响 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认为该规划草案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与规划审批机关审查 认为该规划实施与环境保护目标一致的,就应当将上述结论和审查意见作为批准该 规划草案的重要依据;对于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认为该规划实施将会 对环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并且规划草案的审批机关进行综合审查,认为规划不合 理,可作出不予批准该规划草案或者要求编制机关进一步修改、完善,使其符合环 境保护要求后重新报批的决定。

规划草案审批机关在考虑环境保护的同时,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是国家 安全的全局进行综合平衡,虽然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认为规划需要进行 重大修改或不宜实施,审批机关也可以决定不釆纳该结论和审查意见。但是,规划 草案审批机关在审批中未釆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必须做出说明 并按照程序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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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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