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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法律法规知识点1

发表时间:2012/9/6 10:54:4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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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教材重点,中大网校小编整理了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科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辅导资料,希望对有所帮助,中大网校祝您考试顺利!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1) 熟悉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该体系构成如下:

(1)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2)环境保护基础法。(3)环境保护单行法。(4)环境保护行政法规。(5)环境保护部门规章。(6)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7)环境标准。(8)环境保护国际条约

(2) 了解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

《宪法》是我国环境法体系的基础,在整个环境法规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层次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环境法律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除宪法以外的其他层次不得与其相抵触;环境行政法规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地方环境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环境行政规章必须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地方环境行政规章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从立法体制的角度建立环境法规体系,要注意维护我国环境法制的统一性,发挥中央和地方立法机关以及各个层次法规的作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掌握环境的含义;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3) 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4) 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4)掌握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的有关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5) 掌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的有关规定;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6) 掌握加强对农业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7)掌据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及其他设施的有关规定;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8)掌损产生环境污染和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9)掌握新建和技术改造的企业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10)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11)熟悉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有关规定;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12)熟悉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加强防范的有关规定;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13)熟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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