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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师导则资料:第十二章有关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发表时间:2017/12/6 10:03:1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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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一、《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的应用

1.适用范围

该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设计与施工、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运行、封场、后期维护与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监测等方面的要求。

该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和封场后的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本标准的部分规定也适用于与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运行。

该标准只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相关的主要标准

《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与上述相关标准一致,并按上述标准的修订的最新版本执行。

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主要特点

生活垃圾填埋场即利用自然地形或人工构造形成一定的空间,将每日产生的生活垃圾填充、压实、覆盖,达到贮存、处置生活垃圾的目的。当预先修建的这一空间被充满后即服务期满,采取封场措施,恢复场区的原貌。生活垃圾中的厨余物、纸类、纤维物、草木类、有机污泥等,填埋后,在微生物作用下,逐步分解为气态物质、水和无机盐类,而达到减容和稳定的目的。在这一稳定过程中,将产生填埋气体和由垃圾本身水分加上降水而形成的渗滤液。

生活垃圾填埋场除了要有导排气系统外,为了防止渗滤液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必须将渗滤液与外界的联系隔断,同时收集后引出处理,因此填埋场必须设有防渗层及渗滤液集排水系统。

三、生活垃圾填埋场对环境的主要影响

生活垃圾填埋场在营运期间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有:

(1)填埋场渗滤液未处理或处理不达标造成对地表水的污染以及流经填埋区地表径流可能受到污染。

(2)填埋场产生的气体污染物对大气的污染,及产生的气体在无组织排放情况下可能产生燃烧爆炸对公众的威胁。

(3)填埋堆体对周围地质环境的影响,如造成滑坡、崩塌、泥石流等。

(4)垃圾运输及填埋场作业,产生的噪声对公众的影响。

(5)填埋场对周围景观的不利影响。

(6)填埋场滋生的害虫、昆虫、啮齿动物以及在填埋场觅食的鸟类和其他动物可能传染疾病。

(7)当填埋场防渗衬层受到破坏后,渗滤液下渗对地下水的影响,这属非正常清况。

四、生活垃圾填埋场环评的主要内容

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工作内容有以下凡个方面:

1.场址合理性论证

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选择原则主要是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避开不允许建设的区域。场址选择是评价中的关键所在,场址选择得合理,环评工作存在的问题就较易解决,因此要根据所选场址的场地自然条件,按照国家标准逐项进行评判。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选择多个备选场址,根据制约性条件和参考性条件,淘汰部分场址,并对优化出的场址进一步做比选。考虑到生活垃圾填埋渗滤液是最重要的污染源,因此选址过程中,特别要关注场址的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土壤自净能力等。

2.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在选择场址的基础上,通过历史资料调查和现场监测对拟选场址及其周围的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噪声等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评价,其评价结果既是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前的本底值,也是评价环境现状是否容许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评判条件。

3.工程污染因素分析

对生活垃圾填埋场不仅要考虑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染源和污染物。而且重要的是要考虑在营运期从收集、运输、贮存、预处理直至填埋全过程产生的污染源和污染物,并给出它们产生的种类、数量和排放方式等。

在建设期主要是施工场地内排放生活污水,各类施工机械产生的机械噪声、振动及二次扬尘对周围地区产生的环境影响。

生活垃圾填埋场在营运期,主要的污染源有渗滤液、释放气体、恶臭、噪声。

4.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主要是预测垃圾在填埋过程中产生的释放气体和臭气对环境的影响。首先是预测和评价填埋释放气体利用的可能性,当释放气体未被利用,应采取的处置手段及其对环境的影响。另外,预测在垃圾运输和填埋过程中及封场后产生的恶臭可能对环境的影响,同时要根据不同时段及垃圾的不同组成,预测臭气产生的部位、种类、浓度及其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

5.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根据《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规定,对应不同的受纳水体,对渗滤液处理要求达到的级别不同。预测出渗滤液经过收集、处理,正常的达标排放对水体产生的影响和影响程度。预测防渗层损坏后,渗滤液对地下水的影响与危害程度。

五、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区域性环境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和当地的城市规划。

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军事要地、国家保密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的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建设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拟建有可靠防洪设施的山谷型填埋场,并经过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洪水对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环境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前款规定的选址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活动中的坍塌、滑坡和隆起地带;活动中的断裂带;石灰岩溶洞发育带;废弃矿区的活动塌陷区;活动沙丘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泥炭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

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位置及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考虑生活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滋养动物(蚊、蝇、鸟类等)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生活垃圾填埋场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地表水域、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国道或省道)、铁路、飞机场、军事基地等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以及合理的防护距离。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六、填埋废物的入场要求

(1)下列废物可以直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①由环境卫生机构收集或者自行收集的混合生活垃圾,以及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办公废物。

②生活垃圾焚烧炉渣(不包括焚烧飞灰)。

③生活垃圾堆肥处理产生的固态残余物。

④服装加工、食品加工以及其他城市生活服务行业产生的性质与生活垃圾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2)《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感染性废物经过下列方式处理后,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①按照HJ/T228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化学消毒处理,并满足消毒效果检验指标;

②按照HJ/T229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微波消毒处理,并满足消毒效果检验指标;

③按照HJ/T276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高温蒸汽处理,并满足处理效果检验指标;

④医疗废物焚烧处置后的残渣的入场标准按照第3条执行。

(3)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经处理后满足下列条件,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①含水率小于30%.

②二A恶英含量低于3}tgTEQ/kgo

③按照HJ/T300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表12-1规定的限值。

(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处理后,按照HJ/T300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表1规定的限值,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5)经处理后满足(3)要求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和满足(4)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应单独分区填埋。

(6)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和生活

污水处理厂污泥经处理后含水率小于60%,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7)处理后分别满足《2),(3),(4)和(6)要求的废物应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监测部门检测、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

(8)下列废物不得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填埋处置。

①除符合(3)规定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以外的危险废物。

②未经处理的餐饮废物。

③未经处理的粪便。

④禽畜养殖废物。

⑤电子废物及其处理处置残余物。

⑥除本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之外的任何液态废物和废水。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①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置污水处理装置,生活垃圾渗滤液(含调节池废水)等污水经处理并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后,可直接排放。

②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表12-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③2011年7月1日前,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无法满足表12-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求的,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将生活垃圾渗滤液送往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生活垃圾渗滤液在填埋场经过处理后,总汞、总锅、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物浓度达到表12-2规定浓度限值;

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每日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总量不超过污水处理量的0.5%,并不超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额定的污水处理能力;

生活垃圾渗滤液应均匀注入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

不影响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场的污水处理效果;

2011年7月1日起,现有全部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自行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并执行表12-2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浓度限值。

④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表12-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甲烷排放控制要求

填埋工作面上2m以下高度范围内甲烷的体积百分比应不大于0.1%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采取甲烷减排措施;当通过导气管道直接排放填埋气体时,导气管排放口的甲烷的体积百分比不大于5%0-

(3)生活垃圾填埋场在运行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恶臭物质的扩散。在生活垃圾填埋场周围环境敏感点方位的场界的恶臭污染物浓度应符合GB14554的规定。

(4)生活垃圾转运站产生的渗滤液经收集后,可采用密闭运输送到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排入城市排水管道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或者自行处理等方式。排入设置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管网的,应在转运站内对渗滤液进行处理,总汞、总福,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浓度限值达到表12-2规定浓度限值,其他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排入环境水体或排入未设置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管网的,应在转运站内对渗滤液进行处理并达到表12-2规定的浓度限值。

(责任编辑: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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