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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师导则资料:第十二章有关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发表时间:2017/12/6 10:03:1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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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有关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第一节概述

一、固体废物定义与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可见固体废物来源十分广泛,种类也十分庞杂。但大体上可分为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按其特性可分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由于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反应性、传染性和放射性等特性,因此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可能造成更大的危害。

二、危险废物定义

危险废物系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997)及《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柳!定方法》CGB/T1555-95)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定义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系指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认定其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例如粉煤灰、煤研石和炉渣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又分为工类和II类两类。

I类: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997)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在6-9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II类: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997)规定的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pH在6-9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四、医疗废物定义

医疗废物是指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传染性、毒性及其他相关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共分五类,并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要求

(1)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确实不能利用的,必须实行无害化处置。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2)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3)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4)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贮存危险废物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责任编辑: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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