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一、术语
1.焚烧
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2.焚烧残余物
指焚烧危险废物后排出的燃烧残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
3.二恶英类
多氯代二苯并一对一二口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吠喃的总称。即PCDDs和PCDFs
4.二恶英毒性当量(丁EQ)
二恶英毒性当量因子(TEF)是二恶英毒性同类物与2,3,7,8一四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二恶英毒性当量可以通过下式计算:
5.标准状态
指温度在273.16K,压力在101.325kPa时一的气体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11(干空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后的浓度。
二、内容和适用范围
该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置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三、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的特点
焚烧处置方法是一种高温热处理技术,即以一定的过剩空气量与被处置的危险废物在焚烧炉内进行氧化燃烧反应,废物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在高温下氧化、分解而被破坏。焚烧处置的特点是它可同时实现废物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焚烧的目的是借助焚烧工况的控制,使被焚烧的物质无害化,最大限度地减容,并尽可能减少新的污染物产生,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对于大、中型的危险废物焚烧厂确有条件能同时实现使废物减量、彻底焚毁废物中的毒性物质,以及回收利用焚烧产生的废热这三个目的。焚烧法不但可以处置固态废物,还可以处置液态或气态废物,并且通过残渣熔融使重金属元素稳定化。
焚烧处置技术的最大弊端是产生废气污染。焚烧烟气中主要的空气污染物是粒状污染物、酸性气体、氮的氧化物、一氧化碳、重金属与二口恶英等有机氯化物。
四、危险废物焚烧厂选址要求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工类、11类功能区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地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在2004年带]定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中还规定了厂界距居民区应>1000m)。


五、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
针对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类型不同,其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也有所差别,见表12-100
六、污染物(项目)排放控制要求
(1)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焚烧炉排气中任何一种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表12-11中所列的最高允许限值。
(2)危险废物焚烧厂排放废水时,其水中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执行。
(3)焚烧残余物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
(4)危险废物焚烧厂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一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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