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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1

发表时间:2014/2/12 11:37:2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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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备考201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中大网校编辑根据最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大纲特别整理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科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历年考试的重点,帮助大家提前掌握和复习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要点,以备迎接201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

【例题】

1、对于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说法正确的是

A时效期间为2年 B时效期间为3年

C 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到知道污染损害之日起算

D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到知道受到污染损害之日起算

答案:BD

解析:掌握时效的期间和起算点。

2、某企业因排污致使周围农田损失重大,对此纠纷,说法正确的是

A 若企业已经交纳了排污费,则可不必负责赔偿

B 若企业已经采取了环保措施,仍难以避免的,则可不必负责赔偿

C 该纠纷可由有关环保部门负责调解

D 该纠纷受害农民可以直接起诉

答案:CD

解析:掌握该责任是无过错责任,除非不可抗力,否则要赔偿;受害人请求调解或者直接起诉均可。

第39条 对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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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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