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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相关法律法规重点9

发表时间:2013/12/30 11:25: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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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备考201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中大网校编辑根据最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大纲特别整理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科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历年考试的重点,帮助大家提前掌握和复习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要点,以备迎接201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 境影响评价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 评估的主要内容: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

(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

(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 益之间的关系。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具体形式有两类,即对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指 导性规划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对其他专项规划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第二款和第十条分别规定了规划有关环境影 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内容以及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条例》第十一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内容:

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 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 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包括 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 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无论是篇章或说明还是环境影响报告书,都要求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 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价(估),并且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 措施,同时在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还必须有环境影响评价的明确结论。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责任主体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 责。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也可由规划编制机关组织规划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为推动和促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展,提高规划环 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总体质量,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环保部门推荐,原国家 环境保护总局审核与筛选后,于2003年至2006年分四批公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推荐单位名单。但无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谁编制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 责任主体都是规划编制机关。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九条规定: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 导则和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 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目前己发布实施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主要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 术导则(试行)》(HJ/T 130—200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煤炭工业矿区 总体规划》(HJ 463—2009)。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条规定: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是为环境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过程,鼓励公众参与的主体即有关 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是决策民主化的体现,也是决策 科学化的必要环节。因此,不仅针对建设项目,对涉及国民经济发展的有关规划的 环境影响评价开展公众参与,更有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规定: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 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 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 的情况除外。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 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 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 外。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 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 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法律只规定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是规划实施可能造成不良环 境影响、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并只限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环境影 响评价,不包括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公众参与的实施主体是规划编 制机关,公众参与的时间是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机关审批之前,公众参与的对象是 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公众参与的形式包括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 证会或者其他形式。论证会主要是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涉及的有关专门问 题,邀请有关专家和具有一定专门知识的公民和有关单位代表进行论证;听证会是 指按照规范的程序,听取与规划的环境影响有利害关系的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代 表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意见的一种会议形式,可进行辩论和举证。

组织编制规划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征求公众对规划草案的环境影响报 告书草案意见之前,应当事先把该环境影晌报告书草案公开或发送给前来提出意见 的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在他们发表意见后,要认真予以考虑,对环境影响报告 书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应当在向规划的审批机关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时附具对公 众意见已釆纳或者不釆纳的说明。对公众提出的意见,釆纳的要说明,不采纳的也 要说明,供审批机关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在民主科学的基础上做出正确决策。

有些规划涉及国家机密,不能公开,或因其他原因,国家规定需要保密,不宜 公开的专项规划,规划编制过程中不实行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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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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