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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术语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设施处理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 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 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 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 的限值。
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 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依照该标准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lh的平均值不得超 过的限值。
污染源: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单位周界: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 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无组织排放源: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 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露天煤场和干灰场也属于无组织排放源,在 预测露天煤场和干灰场的扬尘时,应釆用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进行评价。
排气筒高度: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 的高度。 ’
2. 适用范围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 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有专项排放标准的执行相应的专项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例如:除有专项锅炉标准的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GB 13271 —2001),火电厂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33—2003),工业炉窑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 炼焦炉执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996),水泥厂执行《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1996),恶臭物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 标准》(GB 14554—93),各类机动车排放执行相应的标准。
再颁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 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3. 指标体系
本标准规定了 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设置了三项指标:通过排气筒排放废 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
4.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之一是根据环境功能区域的不同,分别制定不同级别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该标准对排放浓度未划分级别,仅对排放速率进行分级。 主要考虑处于不同功能区域的污染源的污染治理要求基本相同,并避免使标准过于 复杂化。该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 率标准,即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5. 排气筒高度及排放速率的规定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3-24中列出的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 m 半径范围的建筑5 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
序
|
污染
|
最局允许排放
|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
|
号
|
物
|
浓度/ (mg/m3)
|
排气筒/m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监控点
|
浓度/ (mg/m3)
|
|
|
|
1 200
|
15
|
1.6
|
3.0
|
4.1
|
|
|
|
|
|
(硫、二氧化
|
20
|
2.6
|
5.1
|
7.7
|
|
|
|
|
|
硫、硫酸和其他
|
30
|
8.8
|
17
|
26
|
|
|
|
|
氧
|
含硫化合物生 产)
|
40
50
|
15
23
|
30
45
|
45
69
|
*无组织排放源上
|
0.50
|
|
1
|
风向设参照点,下 风向设监控点
|
(监控点与参照点 浓度差值)
|
||||||
|
化
硫
|
700
(硫、二氧化
|
60
70
|
33
47
|
64
91
|
98
140
|
|||
|
|
|
硫、硫酸和其他
|
80
|
63
|
120
|
190
|
|
|
|
|
|
含硫化合物使
|
90
|
82
|
160
|
240
|
|
|
|
|
|
用)
|
100
|
100
|
200
|
310
|
|
|
|
|
|
1 700
|
15
|
0.47
|
0.91
|
1.4
|
|
|
|
|
|
(硝酸、氮肥和
|
20
|
0.77
|
1.5
|
2.3
|
|
|
|
|
|
火炸药生产)
|
30
|
2.6
|
5.1
|
7.7
|
|
|
|
|
氮
氧
化
物
|
|
40
50
60
70
|
4.6
7.0
9.9
14
|
8.9
14
19
27
|
14
21
29
41
|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
|
0.15
|
|
2
|
420
(硝酸使用和其
|
向设参照点,下风 向设监控点
|
(监控点与参照点 浓度差值)
|
|||||
|
|
|
他)
|
80
90
100
|
19
24
31
|
37
47
61
|
56
72
92
|
|
|
|
|
|
22
(碳黑尘、染料 尘)
|
15
|
|
0.60
|
0.87
|
|
|
|
|
颗
粒
物
|
20
30
40
|
禁
排
|
1.0
4.0
6.8
|
1.5
5.9
10
|
**周界外浓度最高 点
|
肉眼不可见
|
|
|
3
|
80***
(玻璃棉尘、石 英粉尘、矿渣棉 尘)
|
15
20
30
40
|
排
|
2.2
3.7
14
25
|
3.1
5.3
21
37
|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 向设参照点,下风 向设监控点
|
2.0
(监控点与参照点 浓度差值)
|
|
|
序
号
|
污染
物
|
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 (mg/m3)
|
最高允许排放速琴
|
%/ (kg/h)
|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
|
排气筒/m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监控点
|
浓度/ (mg/m3)
|
|||
|
3
|
颗
粒
物
|
150
(其他)
|
15
20
30
40
50
60
|
2.1
3.5
14
24
36
51
|
4.1
6.9
27
46
70
100
|
5.9
10
40
69
110
150
|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 向设参照点,下风 向设监控点
|
5.0
(监控点与参照点 浓度差值)
|
|
73
|
E: * 一般应于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2?50 m范
|
围内设参照点,排放源下风向2~50m范围
|
||||||
|
内设监控点。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一般应设于排放源下风向的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如预计无组织排
放的最大落地浓度点越出10m范围,可将监控点移至该预计浓度最高点。
***均指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的各种尘。
|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 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 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该标准的附录A。
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的计算式见该标准的附录B;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 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 见该标准的附录B。
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 m。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 m时, 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3-25规定的标准值。
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
2. 监测釆样的时间和频次
该标准规定的三项指标均指任何lh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故在釆样时应做 到:排气筒中废气的釆样,以连续lh的釆样获取平均值;或在lh内,以等时间 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监测的釆样,一般釆用连续lh釆样计平均值;若 浓度偏低,需要时可适当延长釆样时间;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实行等时间间隔采样,釆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
特殊情况下的釆样时间和频次,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 于lh,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釆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釆集2?4个 样品,并计平均值
|
表3-25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
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点越出10m范围,可将监控点移至该预计浓度最高点。 **均指游离二氧化硅超过10%以上的各种尘。
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ih,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排气筒中废气的釆样,以连续ih的釆样获取平均值;或在ih内,以等时间间隔釆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应按需要设置釆样时间和采样频次,不受上述要 求的限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7.常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该标准分为两个时间段,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现有污染源(包括现有企业)执行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3-24),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执行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3-25)。
一般情况下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口期作为其设立日期。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 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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