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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环境影响评价师:核设施流出物监测的一般规定4

发表时间:2011/3/14 16:17:4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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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监测结果的记录、报告和存档

5.1 监测结果的记录

5.1.1 核设施流出物的监测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订统一格式的记录表格。

5.1.2 应将记录的原始数据进行适当的数据处理包括统计分析和单位换算,使之满足报告书的要求。

5.1.3 监测结果应记录以下内容:核设施的名称,流出物的类型和来源,排放点(或释放点),测量和采样点,排放的核素种类(或混合物),排放时间,排放延续时间,排放流速,采样时间,采样延续时间,采样体积,在采样期间流出物的总体积,测量时间,测量结果(包括误差)。

5.1.4 对关键排放点还要记录:受纳水体的流速(对于液态流出物),排放高度(对气载流出物),气象数据(包括风向、风速大气稳定度、降水量)。

5.1.5 实行间歇或分批排放时,每批都要记录5.1.3和5.1.4要求的资料。

5.1.6 对于计划外释放,除了记录5.1.3与5.1.4要求的内容(释放时间从监测发现计划外释放的时刻算起,或者由此合理推定的某一时刻算起)以外,还要扼要记录计划外释放的原因。

5.1.7 每一监测项目的负责人应在监测结果上签字,以示负责。

5.2 监测结果的报告

5.2.1 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向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提交监测结果报告书。

5.2.2 监测结果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应满足以下要求:

5.2.2.1 带适当图示和解释资料的总结性说明,以表示在本报告包括的时间内有什么不同的特点或事件发生及其后果。要用规范的术语,内容简单扼要。

5.2.2.2 监测系统流程图,如果此图是在原图上做了修改后的新图,应另附修改说明。

5.2.2.3 流出物监测结果数据表。数据表的格式适合计算机存贮。表格采用本规定附录A的统一格式。

5.2.2.4 报告书还应有以下的附加说明:

a.关于所用的监测方法、该方法的最低探测限和测量结果总误差的简要说明。

b.在只测量流出物的总α、总β和总γ活度时,说明假定的核素混合物组成及其依据。

5.2.3 报告的时间:

5.2.3.1 常规监测报告书,对于一般核设施,每半年提交一次。

5.2. 3.2 对于排放的放射性物质数量较大或活度较高的那些核设施(由主管部门会同监督部门核定),常规监测报告书每季度提交一次。

5.2.3.3 在发生严重的汁划外释放事件时,应及时报告释放时间、释放量和监测结果。报告的时间不可迟于从监测发现计划外释放时算起的48h,若该事件已构成事故,则应执行国家有关事故报告的现定。

5.3 监测结果的存档和保存时间

5.3.1 监测结果的原始记录应在核设施的监测部门存档。

5.3.2 监测结果报告书的原件应在核设施运行单位存档。

5.3.3 监测结果(包括原始记录和报告书原件)至少要保存到该设施退役后的十年。要永久保存的文件种类由主管部门会同监督部门核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和核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家齐、宋书绶、王化民。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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