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考前知识点的详细阐述,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学习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的重点知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及原则
(1)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2)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本法据称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3)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
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法规。 2.符合流域、区域功能区划、生态保护规划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布局合理;3.符合清洁生产的原则; 4.符合国家有关生物化学、生物多样性等生态保护的法规和政策; 5.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 6.符合国家土地利用的政策;7.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要求; 8.符合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
(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1)掌握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范围及评价要求;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一、工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工业各行业规划
二、农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种植业发展规划 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渔业发展规划 3、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三、畜牧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1、省级及设区的市级畜牧业发展规划 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四、能源的有关专项规划
1、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 2、设区的市级以上流域水电规划
五、水利的有关专项规划
1、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
2、设区的市级以上跨流域调水规划3、设区的市级以上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六、交通的有关专项规划 1、流域(区域)、省级内河航运规划2、国道网、省道网及设区的市级交通规划
3、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总体规划4、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5、集装箱中心站布点规划
6、地方铁路建设规划
七、城市建设的有关专项规划 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专项规划
八、旅游的有关专项规划 省及设区的市级旅游区的发展总体规划
九、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1、矿产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2、土地资源:设区市级以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3、海洋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4、气候资源: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一、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区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国家经济区规划
三、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1、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2、全国防洪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防洪、治涝、灌溉规划
四、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五、工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全国工业有关行业发展规划
六、农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农业发展规划 2、全国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3、全国渔业发展规划
七、畜牧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全国畜牧业发展规划 2、全国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八、林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品林造林规划(暂行) 2、设区的市级以上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
九、能源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能源重点专项规划 2、设区的市级以上电力发展规划(流域水电规划除外) 3、设区的市级以上煤炭发展规划 4、油(气)发展规划
十、交通指导性专项规划 1、全国铁路建设规划 2、港口布局规划3、民用机场总体规划
十一、城市建设指导性专项规划 1、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暂行) 2、设区的市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十二、旅游指导性专项规划 全国旅游区的总体发展规划
十三、自然资源开发指导性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勘查规(2)掌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主要内容;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条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3)掌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4)熟悉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报送要求;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5)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审时限;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6)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依法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定前,应当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7)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采纳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8)熟悉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9)了解规划编制机关和审查机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违反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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