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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答疑]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问题解答(2)

发表时间:2012/6/18 15:33:2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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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报名参加中大网校环境影响评价师培训学员在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网校名师的讲解,本站特别做了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备考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以下问题出处[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班]。

学员问题:

请问海洋工程与海岸工程的区别是什么?

名师解答: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法律定义及范围

第2条:本条例所称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位于海岸或者与海岸连接,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陆一侧,对海洋环境产生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具体包括:

㈠港口、码头、航道、滨海机场工程项目;

㈡造船厂、修船厂;

㈢滨海火电站、核电站、风电站;

㈣滨海物资存储设施工程项目;

㈤滨海矿山、化工、轻工、冶金等工业工程项目;

㈥固体废弃物、污水等污染物处理处置排海工程项目;

㈦滨海大型养殖场;

㈧海岸防护工程、砂石场和入海河口处的水利设施;

㈨滨海石油勘探开发工程项目;

㈩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岸工程项目。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法律定义及范围

第3条:本条例所称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具体包括:

㈠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

㈡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

㈢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

㈣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㈤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㈥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

㈦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

㈧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

㈨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相关知识点:

第31条:严格控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类,确需添加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报告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禁止向海域排放含油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水基泥浆和钻屑。

第32条:建设单位在海洋工程试运行或者正式投入运行后,应当如实记录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及其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并按照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报告。

第3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权限核定海洋工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此处不是超标排污费)

排污者应当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第34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应当安装污染物流量自动监控仪器,对生产污水、机舱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进行计量。

第35条: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气体,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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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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