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备考201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中大网校编辑特别整理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科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历年考试的重点,以备迎接201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
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
(一)评价原则
评价应以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和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结果为依据,对建设 项目不同选址(选线)方案、各实施阶段(建设、生产运行和服务期满后)不同排 污方案及不同防渗措施下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并通过评价结果的对比,推 荐地下水环境影响最小的方案。
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采用的预测值未包括环境质量现状值时,应叠加环境 质量现状值后再进行评价。
I类建设项目应重点评价建设项目污染源对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包括已 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地,在建和规划的水源地、生态环境脆弱区域和其他 地下水环境敏感区域)的影响。评价因子同影响预测因子。
II类建设项目应重点依据地下水流场变化,评价地下水水位(水头)降低 或升高诱发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的影响程度和范围。
(二)评价范围
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与环境影响预测范围相同。
(三)评价方法
I类建设项目的地下水水质影响评价,可釆用标准指数法进行评价。
II类建设项目评价其导致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时,可釆用预测水位与现状调查 水位相比较的方法进行评价,具体方法如下:
地下水位降落漏斗:对水位不能恢复、持续下降的疏干漏斗,釆用中心水 位降和水位下降速率进行评价。
土壤盐渍化、沼泽化、湿地退化、土地荒漠化、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
塌陷:根据地下水水位变化速率、变化幅度、水质及岩性等分析其发展的趋势。
(四)评价要求
I类建设项目
评价I类建设项目对地下水水质影响时,可釆用以下判据评价水质能否满足地 下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以下情况应得出可以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的结论:
建设项目在各个不同生产阶段、除污染源附近小范围以外地区,均能达到 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在建设项目实施的某个阶段,有个别水质因子在较大范围内出现超标,但 采取环保措施后,可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以下情况应做出不能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的结论:
新建项目将要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改、扩建项目已经排放的以及将要排放 的主要污染物,在釆取防治措施后,仍造成评价范围内的地下水环境质量超标。
污染防治措施在技术上不可行,或在经济上明显不合理。
II类建设项目
评价II类建设项同对地下水流场或地下水水位(水头)影响时,应依据地下水 资源补釆平衡的原则,评价地下水开发利用的合理性及可能出现的环境水文地质问 题的类型、性质及其影响的范围、特征和程度等。
III类建设项目
III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分析应按照1和2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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