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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法律法规章节知识点:第三节 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

发表时间:2017/6/9 10:13:1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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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

1.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5条规定: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知识点一:跟踪评价的相关规定

(1)实施条件: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

(2)组织主体:规划编制机关

(3)处理措施: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提出改进

(4)跟踪评价的范围: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

2.跟踪评价的内容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25条规定: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

(2)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

(3)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

(4)跟踪评价的结论。

3.跟踪评价的公众参与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26条规定: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应当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知识点二: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对措施

1.采取应对措施的机关

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环境保护部门、规划审批机关等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减轻不良影响。

2.各部门的职责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27条: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

①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②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

③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28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

①及时进行核查;

②经核查属实的,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第29条:规划审批机关在接到规划编制机关的报告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建议后

①应当及时组织论证;

②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

3.区域限批制度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30条: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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