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气措施:
原料转运:布袋收尘;熔炼炉、吹炼炉炉膛烟气:余热锅炉回收余热、降尘、电收尘收集后送去制酸;制酸尾气:脱硫装置处理;熔炼炉、转炉环境烟气经布袋收尘后再经脱硫处理以进一步减少硫的排放;精炼炉产生的烟气:设置除尘脱硫设施。
2.废水措施:
制酸产生的污水:经过污酸处理站处理后回用或者排入污水处理站进一步处理;
酸性废水、车间冲洗水、初期雨水: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
污水处理站:石灰中和处理法。
重金属废水:不外排。
3.固废治理措施
大部分固废可返回生产系统。
需要处理的固废:冶炼水淬渣(或选矿尾渣)、含砷渣、石膏、中和渣。
明确固废性质,一般固废还是危险固废。
冶炼水淬渣(或选矿尾渣):一般固废,在渣场堆存;
含砷渣、熔炼烟尘、吹炼烟尘(白烟尘):作为提炼含砷的原料外售给有资质单位。
给出固废临时堆场的位置、面积以及存贮量。
明确风险事故情况下采取的应对措施,明确给出风险应急池的位置、容量等,分析其可行性,明确含重金属废水不外排以及事故情况下的废气控制措施。
在类似的铜冶炼项目环评中应着重注意以下方面[了解]:在类似的铜冶炼项目环评中应着重注意以下方面。
1.项目建设相关产业政策分析
2.执行的排放标准
①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废气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附属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废气执行相应标准。
②对于外排废水,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
③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④固体废物性质按照gb5058-2007进行鉴别;固废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环、国发改令2008年第1号)、《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07)、《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
3.其他需要关注的问题
①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km内,不得新建铜冶炼企业及生产装备。
②工程分析除了案例中满足的要求外,还应特别注意给出原料中有毒有害元素(特别是铅、砷、汞、镉、铬等)的含量,并附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检测报告;原料来源符合准入条件要求。
③改扩建项目应列出现有及在建工程内容、建设情况、环评审批情况,明确各工程之间的联系,分析现有及在建工程原料、辅料和燃料使用情况、污染防治情况、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解决措施,计算项目完成前后污染物排放量的变化,对于与改扩建项目在污染物排放、工程内容等方面联系紧密的现有及在建工程,其工程分析深度应同等要求。
④在论证含重金属离子废水处理措施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重点关注经处理后废水的回用途径,核算回用水的消耗量,切实提高废水不排入外环境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⑤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环、国发改令2008年第1号)判别有关固体废物属性,若有异议,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07)的要求鉴别。对于熔炼渣,可以通过类比使用同种工艺而且使用的铜精矿中有毒有害元素种类及含量相近的相关工程,确定其属性;对于各类水处理渣,如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处置,应要求在项目试生产阶段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浸出毒性鉴别。由于砷产品市场的原因,其回收利用途径受到严重影响,大量含砷废渣(冶炼烟气制酸系统烟气净化工段废酸/污酸处理产出的含砷滤饼)堆存可能产生的次生污染问题值得高度关注。
⑥外排废气中应重点关注so2、nox、烟粉尘以及烟粉尘中重金属(铅、砷、汞、隔、铬)的量。
对于含量重金属烟粉尘等废气,应在细化产污环节分析的基础上,详细论证具体去向及处理措施,并明确排入外环境的方式、种类、浓度、数量等。除冶炼主系统外,还应关注阳极泥处理系统等配套工程。
⑦从实际情况来看,无组织排放造成的污染往往比有组织且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排放源造成的污染严重。应关注无组织排放预测计算中无组织排放源强的确定是否合理,强化环境管理及日常监测要求。
⑧对于异地改扩建项目应注意原有厂区如何处置、土地的使用功能等问题。
⑨如果现状环境质量超标,需要针对超标的现状制定详细的环境治理改善方案,明确治理的责任权限。
⑩地下水、公众参与等章节的编制满足后来颁布的导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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