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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法律法规章节知识点:第二十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

发表时间:2017/6/14 9:29:4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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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

第27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生产建设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知识点一:了解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工程设施防洪的有关规定

第27条: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知识点二:了解防洪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法律定义

第29条: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

①洪泛区是指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

②蓄滞洪区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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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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