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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师考试科目《技术导则与标准》资料:环境标准历史

发表时间:2012/4/23 10:24:2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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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准工作历史沿革

我国的环境标准是与环境保护事业同步发展起来的。1973年8月召开的第一 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审查通过了我国第一个环境标准——《工业“三废”排放 试行标准》,奠定了我国环境标准的基础。

这一标准为我国刚刚起步的环保事业提 供了管理和执法依据,在“三同时”把关、排污收费、污染源控制和污染防治等方 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1979年3月,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在成都召开,会议决定进一步加强环境标准工作。同时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明确规定 了环境标准的制(修)订、审批和实施权限,

使环境标准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同时开始制定大气、水质和噪声等环境质量标准及钢铁、化工、轻工等40多个工业 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80年代中期配合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了相 应的方法标准和标准样品标准。

80年代末, 国家环保局重新修订、颁布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88),替代了GB 3838-82;制定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88),替代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中的废水部分。

这两项标准的突出特点是:环境质量按功能分类保护,排放标准则根据水域功能确定了分级排放限值,即排入不同的功能区的废水执行不同级别的标准;强调了区域综合治理,提出了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排放限值,

对行业排放标准进行了调整,统一制定了水质浓度指标和水量指标,体现了水质和排污总量双重控制。

1991年12月在广州召开的环境标准工作座谈会上,提出了新的环境标准体系。在此之后,针对排放标准的时限问题和重点污染源控制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排放标准的时间段的确定依据,

综合排放标准及行业排放标准的关系,着手修订综合排放标准和重点行业的排放标准,进一步理顺和解决了在实施中的一些问题。

到1996年,在国家环境标准清理整顿中,制定和颁布了一批水、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贯彻执行了广州会议的精神。

2000年4月2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常委会议上,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法阐明了“超标即违法”的思想,使环境标准在环境管理中的地位进一步明确。

随着调整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体系的开展,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五”规划的编制实施,我国的环境标准工作迈上了新台阶。

30多年来,我国环境标准工作者积极研究、制定、实施环境标准,为推动我国的环境标准工作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目前,现行国家环境标准数量已经突破l 100项,基本形成了种类齐全、结构完整、协调配套、科学合理的环境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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